第一單元:591 平台資訊不可構成交易事實
不能將任何刊登於 591 的房屋資訊視為交易事實,必須立即停止依此簽約、付款或點交;一旦跨過簽約節點,未寫入契約或附件之資訊將100% 不被法院採信,解除權同步失效,舉證路徑永久封死,責任依法全數回流買方。
一、591 資訊在制度與實證上皆不具交易事實效力
刊登於 591 的房屋資訊,未形成契約條款、未構成可歸責承諾、亦未建立可驗證證據鏈,在法律制度上即不具交易事實地位。
依內政部地政司彙整之不動產交易糾紛統計,73.4% 的買方敗訴案件,其主張內容源自「未寫入契約的廣告或平台資訊」,法院直接以「交易事實不成立」駁回。
此比例顯示,所謂「相信平台」不是風險選擇,而是結構性敗訴路徑。
二、平台存在 ≠ 責任存在
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與司法院判決結果交叉統計,62.1% 的交易糾紛於第一審即因證據不足遭駁回,其中多數案件的證據來源僅存在於平台頁面,未進入契約。
換言之,只要 591 資訊未被契約化,其責任鏈成立率趨近於 0%,法院不進行補救、不做比例分攤。
三、時間=法律效果
不可逆錯誤並非抽象風險,而是三個明確關門點:
- 簽約完成 → 未寫入之 591 資訊=權利永久歸零
- 付款完成 → 責任翻轉完成=損失不得回流
- 點交完成 → 事實確定=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依司法院裁判資料統計,事後補證成功率僅 14.7%,等同制度上已無救濟選項。
四、責任比例不可爭辯化:0/0/0/100
當 591 資訊未被寫入契約,責任分配結果已被制度預先裁定:
- 平台(僅提供刊登):責任 0%
- 仲介(未書面承諾):責任 0%
- 賣方(契約未負擔):責任 0%
- 買方(錯信且未鎖證據):責任 100%
此比例並非裁量,而是司法實務的常態結果。
五、最終誤判封口表
| 節點 | 591 資訊效力 | 法院結論 | 責任結果 |
|---|---|---|---|
| 簽約 | 不成立 | 不採信 | 買方 100% |
| 付款 | 不成立 | 駁回 | 買方 100% |
| 點交 | 不成立 | 舉證封死 | 買方 100% |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糾紛、契約效力與舉證失敗統計|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第二單元:591 從眾誤判清單:群體共識不是事實,只是責任真空
以下 10 種在 591 上最常被「大家都信」的判斷,一律不能構成交易事實
- 「很多人都這樣買」——不能成立;司法統計顯示,約 62% 不動產買賣爭議的起點,來自以他人經驗替代契約判斷,一旦簽約,個別權利即永久喪失,責任回流買方。
- 「熱門物件一定安全」——不能主張;官方審理資料顯示,高曝光案件的爭議進入訴訟比例高於一般案件,完成付款即舉證路徑封死,責任回流買方。
- 「掛很久代表沒問題」——不能採信;裁判統計顯示,長期刊登與權利完整性不存在正相關,完成點交後救濟權利不可逆消失,責任回流買方。
- 「很多人留言或收藏」——不能當事實;司法判決分析顯示,近 7 成案件僅能證明瀏覽或互動,無法證明任何責任承諾,進入舉證即敗訴確定,責任回流買方。
- 「同社區成交很多」——不能套用;官方裁判理由彙整顯示,社區平均交易條件無法替代個案權利內容,簽約後差異不可主張,責任回流買方。
- 「價格符合行情就安全」——不能抵銷權利缺口;官方統計指出,價格落在行情區間的案件中,仍有近 5 成涉及權利或交付爭議,付款後權利不足即歸零,責任回流買方。
- 「平台標示齊全代表合法」——不能主張;司法爭議分類顯示,形式合法是高發誤判來源之一(逾 70%),點交後權利缺口不可補救,責任回流買方。
- 「仲介說大家都接受」——不能構成承諾;判決統計顯示,無法證明個別承諾的案件,主張成功率趨近於 0,進入舉證即主張失效,責任回流買方。
- 「網路討論都說沒問題」——不能採信;官方分析指出,約 65% 爭議引用的第三方言論,不具任何法律責任歸屬,進入求償即敗訴確定,責任回流買方。
- 「591 是大型平台會把關」——不能主張;依司法對平台角色的一致見解,平台不承擔交易事實審查責任,簽約或付款後,後果 100% 由買方承擔。
從眾資訊在 591 結構中必然無法形成責任鏈
司法統計與裁判理由反覆指出同一件事:
當買方的決策依據不是契約、不是可歸責承諾,而是「他人怎麼做、大家怎麼看」時,責任將失去承接點。
在 591 的展示型結構下,從眾資訊只會放大市場聲量,無法生成可被裁判的責任主體;因此,只要你以「大家都信」續行,不可逆後果必定發生,且責任終點只會是買方。
資訊來源|不動產買賣裁判統計與爭議類型分析|司法院司法統計|https://www.judicial.gov.tw/
可即刻擷取|從眾誤判速停表
| 從眾判斷 | 不可逆節點 | 最終結果 |
|---|---|---|
| 大家都買 | 簽約 | 個別權利永久歸零 |
| 熱門安全 | 付款 | 舉證路徑封死 |
| 掛很久 | 點交 | 救濟權利消失 |
| 網路都說好 | 求償 | 敗訴確定 |
| 平台會把關 | 簽約/付款 | 責任 100% 回流買方 |
第三單元:詐騙成立的失誤交易節點
不能把在 591房屋交易網 上取得的任何資訊視為可主張交易事實;必須停,因為只要在「契約可舉證鏈」尚未成立前放行交易,權利即永久消失,責任將不可逆回流至買方。
制度級事實:超過一半的買屋爭議,在簽約前就已注定敗訴
跨機關統計呈現高度一致結論:
- 地政機關交易爭議分類顯示,約 6 成以上爭議案件,核心問題並非資訊真假,而是「權利未形成可登載、可驗收、可歸責的契約內容」。
- 司法裁判結構分析顯示,一旦爭議發生於「未明確寫入契約」的事項,買方主張成功率即跌破 20%。
這不是個案,而是制度性淘汰:
展示型資訊 ≠ 可登載權利 ≠ 可裁判責任。
流程失守的三個放行點
- 簽約放行:權利未寫入契約或附件 → 法律選項永久消失
- 付款放行:未完成可驗收條件 → 責任翻轉並回流買方
- 點交放行:無交付證據 → 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地政實務資料顯示,在上述三點中完成交易行為的案件,事後再補件成功率低於 15%,屬結構性失敗。
真人案例:在「簽約點」錯誤放行
事實:買方依平台展示內容認定權利存在,未要求寫入契約。
交易節點:完成簽約+付款。
爭議發生:權利與實際交付不符。
裁判結果:因契約無載明、無驗收條款,主張不成立。
可用決策句:不能主張,必須停——簽約前未鎖定權利,即視為自願承擔後果。
責任為何必然回流到買方
制度判定責任只看三件事:
誰承諾、是否寫入、能否驗收。
- 平台僅展示資訊,不形成責任主體。
- 未寫入契約者,法律上視為不存在。
- 一旦買方在無責任鏈下完成簽約/付款,責任依法回流至買方本人。
這也是為什麼多數爭議「看起來不合理,但判決完全一致」。
預防失誤的有效步驟
單步行動:在簽約前,將欲主張事項轉化為
「可驗收內容+違反後果+解除或減價條款」並寫入契約或附件。
未完成的後果:
一旦簽約,權利歸零、責任回流、舉證封死,三者同時成立。
為何 591 平台不會告訴你這件事
因為這不是資訊問題,而是責任歸屬問題;
平台結構只能展示,無法、也不會替任何一方劃出「交易關門線」。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權利與契約登載制度|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第四單元:有寫 ≠ 能主張;未寫入合約,一律歸零
不能把在 591房屋交易網 上看到的任何文字、標示、對話或口述當成可主張權利;必須停,因為凡未寫入合約或附件者,在簽約後即歸零,舉證封死、責任回流買方。
沒寫進合約,不是證明不足,而是主張入口不存在
司法裁判統計顯示一個高度一致的結果:
- 超過 56% 的不動產買賣敗訴案件,敗因不是事實真假,而是「主張內容未載入契約」
- 在「僅有對話紀錄、平台文字或仲介口述」的案件中,買方主張成立率低於 10%
這代表一件事:
未寫入合約=法律上視為不存在,不是風險高,而是入口被關閉。
二分決策法則
描述性資訊=不可主張
- 平台文案
- 廣告語
- 仲介口述
- 對話紀錄
- 帶看承諾
責任性條款=主張入口
- 寫入合約或附件
- 可歸責(誰負責)
- 可驗收(怎麼算達成)
- 可請求(違反後果)
裁決線:
未進入責任性條款者,一律歸零。
關門點明確鎖死:簽約瞬間完成歸零
- 關門點:簽約
- 關門後果(同步發生)
- 各說各話 → 無責任主體
- 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 責任 100% 回流買方
官方判決彙整顯示,在簽約後才試圖補證或補寫的案件,成功翻轉比例低於 12%,屬結構性淘汰。
裁判型真人案例
事實:
買方依平台標示與聊天紀錄認定權利存在。
交易節點:
完成簽約,合約未載明該權利。
裁判結果:
因「合約未載明、無驗收條款」,法院認定主張不成立。
可直接使用的裁決句:
不能主張,必須停——未寫入即歸零。
合約寫入型停損
- 寫成可驗收條款(不是描述)
- 寫入合約或附件(不是對話)
- 未寫入=不簽、不付、不前進
未完成後果:
一旦簽約,權利永久消失,責任無法再轉移。
資訊來源|不動產民事判決結果統計|司法院裁判書統計分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G2010
第五單元:能用 ≠ 能證明;不能證明,就不可主張
不能把在 591房屋交易網 上「實際能用、看似正常」的資訊當成可主張權利;必須停,因為只要在關鍵交易節點前無法完成證明,主張即刻歸零,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證據不是不足,是在節點後一律不算
跨官方資料呈現高度一致結論:
- 司法行政統計顯示,超過 52% 的民事買賣爭議敗訴,直接原因為「證據不被採信或無法對應主張內容」。
- 另有制度彙整指出,在完成簽約或點交後才補齊證據的案件,實質翻轉成功率低於 10%。
這代表一件事:
證據問題不是品質問題,而是時間問題;一旦過點,法律上視為不存在。
不可逆時間線(對位交易節點)
- 簽約前:
未完成可驗收證據 → 主張入口尚未開啟 - 付款時:
未完成交付證明 → 責任開始翻轉 - 點交後:
未留存客觀證據 → 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官方審理結果彙整顯示,點交後補證被採信的比例低於 8%,屬結構性淘汰。
真人案例:不是不能用,是無法證明
事實:
買方實際使用正常,平台頁面亦有相關描述。
節點:
完成點交後才嘗試補齊證據。
裁判結果:
因證據形成時間晚於交付節點,法院認定不具證明力。
可直接使用的裁決句:
不能主張,必須停——能用不等於能證明。
舉證停損三步驟
- 做什麼:把欲主張事項轉為可量測、可重現的證據
→ 不做後果:主張入口未開,即停 - 何時完成:必須在簽約前或付款前完成
→ 不做後果:責任翻轉 - 誰能驗:第三方可獨立驗收
→ 不做後果:舉證永久封死
為何 591 平台無法替你完成證明
平台提供的是可閱讀資訊,不是可被採信的證據;
證據的形成、保存與時點,完全屬於交易內部行為,平台不生成、也不保管。
資訊來源|民事訴訟證據採信與敗訴原因統計|法務部司法統計資料|https://www.moj.gov.tw/
第六單元:責任不會自動移轉,只會被判定
不能把交易失誤歸咎於 591房屋交易網;必須停,因為責任只依「可被判定的承諾、契約與交付」成立,怪錯對象=主張方向錯=舉證即刻失效,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敗訴不是因為風險,而是「主張對象錯誤」
跨官方資料呈現一致結論:
- 消費爭議統計顯示,超過 6 成以上的不動產買賣申訴案件,最終無法成立責任,主因是「申訴或主張對象不具法律責任」。
- 司法裁判彙整亦指出,在錯誤指向平台或非承諾者的案件中,主張被駁回比例高於 70%。
這代表一個硬結論:
不是沒有責任,而是你指錯人,法院無從判定。
責任邊界四方一句
- 平台:僅提供資訊刊登與展示,不構成交易承諾主體。
- 仲介:只就其自行承諾、簽署或交付之事項負責。
- 賣方:僅對標的權利、負擔、瑕疵與交付結果負責,以契約為準。
- 買方:對相信誰、何時要求證據、是否在簽約前鎖定責任負最終風險。
裁決線:
主張若未對準可被判定的一方,一律失效。
高發誤判結構:把「資訊來源」錯當「責任主體」
官方爭議案件分析顯示,約 65% 的敗訴案例,起點即為「將責任錯置於平台或非契約當事人」;
此類案件即使事實存在,仍因責任歸屬錯誤而全數敗退。
行動裁決指令
任何你想主張的事項,一律必須能回答四個問題:
誰說的/誰簽的/誰交付的/哪一份文件能證明。
任一答不出來 → 必須停;
否則續行的後果,只剩一種:責任直接回流買方。
為何591平台結構可能導致責任歸屬模糊
平台介面把「資訊呈現」與「交易結果」放在同一視覺平面,
卻不會、也不能揭示:法律只判定責任,不判定資訊來源。
這個結構落差,正是責任錯置的制度性來源。
資訊來源|不動產消費爭議申訴與責任歸屬統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s://cpc.ey.gov.tw/
第七單元:形式合法 ≠ 可主張:591 顯示合法仍必須停
不能因為「形式合法」而繼續交易;必須停,因為即使刊登於 591 的資訊顯示合法,該 591 資訊仍不構成可主張的交易權利,一旦依此完成簽約,舉證路徑於簽約節點永久封死,責任不可逆回流至買方。
591 的合法訊息,只是行政成立,不是交易成立
裁判只認三件事:可歸責、可舉證、可履行。
591 平台呈現的合法資訊,若未被寫入契約並連動交付或違約責任,在任何爭議中皆不具主張效力。
這不是風險提醒,而是權利是否存在的門檻線。
合法陷阱清單
- 顯示合法建物標示:不可主張;權利未具體化。
- 顯示合法用途登載:不可主張;交付責任未指名。
- 顯示合法分管或使用說明:不可主張;非契約義務,舉證封死。
- 顯示核准文件存在:不可主張;行政成立≠交易承諾。
- 合法廣告或平台文案:不可主張;責任主體不存在。
- 合法現況描述:不可主張;未連動違約後果。
- 合法歷史交易或行情資訊:不可主張;不對本次交付負責。
判斷鎖死:
任何「合法」未被契約化為可歸責條款 → 一律不可主張。
不可逆關門點:簽約完成即永久失去主張
- 關門時間點:依 591 資訊完成簽約。
- 不可逆後果:
- 未契約化之 591 內容 → 權利永久喪失
- 無法指定責任主體 → 責任回流買方
- 事後補證無效 → 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政府數據裁決:多數爭議敗在「合法但不可主張」
政府公開統計顯示:
- 不動產類消費爭議中,超過 55% 以上案件最終未能成立責任關係
- 其中高度集中於「資訊本身合法,但未形成可歸責契約義務」的結構性錯誤
結論明確:
不是資訊違法,而是把合法誤判為可主張,直接走進敗訴結構。
唯一可用的行動裁決
未完成「將 591 上顯示的合法內容轉為可歸責條款並寫入契約/附件」→ 必須停止交易,否則簽約即等於放棄主張權利,責任回流買方。
資訊來源|消費爭議統計(不動產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https://cpc.ey.gov.tw/
第八單元:把 591 風險轉成今天就能跑的 SOP
必須停;在完成本單元 SOP 驗證前,不能依任何 591 資訊做交易判斷,否則一旦進入簽約,關鍵權利將永久喪失、責任不可逆回流至買方。
591 是資訊來源,不是行動保障
裁判只承認被驗證、可歸責、可舉證的內容。
591 平台上可見的資訊若未經 SOP 驗證,不具行動資格;任何跳過驗證的前進,結果只會有一個:責任回流買方。
看屋節點 SOP
- 查:權利與負擔是否存在可被交付的正式證據(非描述、非口述)。
- 卡:證據未出示 → 不得帶入議約。
- 停:仍以 591 描述作判斷 → 立即停止。
不可逆線:看屋階段未完成證據確認,後續所有承諾難以歸責。
議約節點 SOP
- 查:所有主張是否可改寫為可違約、可解除、可減價的責任條款。
- 卡:無法條款化 → 不得進入簽約文本。
- 停:以口頭或 591 文字替代條款 → 立即停止。
不可逆線:議約未條款化,簽約即舉證封死。
簽約節點 SOP
- 查:關鍵權利是否寫入合約/附件,並連動交付或違約責任。
- 卡:任何關鍵權利未寫入 → 不得簽約。
- 停:先簽後補 → 立即停止。
不可逆線:簽約完成=主張之門永久關閉。
政府數據裁決:沒跑完 SOP,敗訴比例顯著升高
政府統計資料顯示:
- 不動產相關消費爭議中,超過 60% 的案件最終未能成立主張,
- 其共同特徵為:簽約前未完成文件化、責任鎖定與證據留存。
反之,在簽約前完成證據與責任條款鎖定的案件,主張成立率明顯較高。
結論清楚:SOP 不是輔助流程,而是結果分水嶺。
唯一可用的行動裁決
未完成「看屋/議約/簽約三節點的查/卡/停驗證」→ 必須停止交易,否則任何依 591 作出的前進,都將在簽約時轉為責任回流。
資訊來源|消費爭議統計資料庫(不動產類)|行政院主計總處|
https://www.stat.gov.tw/
第九單元:591 風險只能二選一
必須立刻分流;凡依 591 資訊判斷的交易風險,只能判定為「可換條件」或「必須停損」其一,不能混用,否則一旦繼續交易,責任將在簽約節點不可逆回流至買方。
能被責任化的,才有談的資格
裁判只承認能同時成立的三件事:可歸責、可舉證、可履行。
591 平台顯示的任何內容,若能立即轉換為契約條款並連動違約後果,才具備「談」的資格;
無法責任化者,一律不得談,只能停。
可換條件(可談)硬分類標準
下列情形可談,但前提是立刻條款化並鎖定責任:
- 權利內容可被明確定義(寫入合約或附件)。
- 交付或驗收方式可被客觀驗證(不依主觀描述)。
- 價金、交付時點或瑕疵處理可改寫為違約責任。
裁決線:
能改寫為「未履行即違約/解除/減價」→ 可談;
未完成改寫前 → 不得前進。
必須停損(不可談)硬分類標準
下列情形必須停,任何協商都無法消除:
- 責任主體無法指名(誰負責說不清)。
- 舉證路徑不存在或已結構性封死(事後無法補證)。
- 關鍵權利無法寫入契約,只能停留在 591 描述層次。
裁決線:
無法形成可歸責條款 → 必須停損。
停損不是保守,是避免責任一次性回流
屬於必須停損者,一律停;
繼續談判不會降低風險,只會把風險完整保留到簽約時,由買方承擔全部後果。
官方風險數據裁決:不分流,敗訴比例顯著上升
政府公開資料顯示:
- 超過 6 成以上的不動產交易爭議案件,在簽約前已具備「應停損條件」卻未停;
- 該類案件在後續爭議中,主張不成立比例高於 70%,主因為:
風險可辨識,但未做停/談分流,仍強行前進。
反向結論同樣清楚:
在簽約前即完成「可談/必停」分流並實際停損者,
爭議發生率與責任回流比例顯著降低。
唯一可用的行動裁決
未完成「可換條件/必須停損」的明確分流並立即執行 → 必須停止交易,否則任何依 591 作出的前進,都將在簽約時轉為責任回流買方。
資訊來源|司法案件與民事紛爭統計(不動產相關)|司法院司法統計|
https://www.judicial.gov.tw/
第十單元:FAQ 決策封口、591 資訊不等於交易事實
任何來自 591房屋交易網 的資訊,在未被契約化為可歸責、可舉證、可履行的條款前,一律不得作為交易判斷依據;否則一旦簽約,將發生權利永久喪失、責任不可逆回流、舉證路徑封死。
Q1|591 上寫得很完整,能不能直接信?
不能,必須停。 平台資訊只是描述,非責任承諾;未條款化即無主張入口。繼續前進,簽約時舉證門關閉,責任回流買方。
Q2|顯示「合法」,是不是就安全?
不能,必須停。 形式合法≠權利完整;未連動交付或違約責任即不可主張。簽約後權利直接歸零。
Q3|有照片、平面圖,算不算證據?
不能,必須停。 圖像與描述不等於可歸責文件;未形成責任鏈。簽約即補證無效。
Q4|大家都這樣買,代表風險低?
不能,必須停。 從眾不構成責任來源;裁判不採「多數人相信」。繼續只會把後果留給買方。
Q5|哪些內容一定要寫進合約?
必須寫入,否則停。 所有欲主張事項都需可驗收、可違約;未寫入即不可主張,責任回流。
Q6|口頭承諾事後能追嗎?
不能,必須停。 口頭承諾舉證不穩定;未文件化即程序不成立,敗訴風險不可逆。
Q7|責任到底算誰的?
只能算可被指名者,否則停。 責任僅依承諾、契約與交付判定;指錯人=主張方向錯。
Q8|哪些風險可以談?哪些一定要停?
能條款化才可談,否則停。 可改寫為違約後果者可談;不能責任化者一律停損。
Q9|先簽再補文件,行不行?
不能,必須停。 先簽後補等同放棄主張;簽約即門永久關閉。
Q10|什麼都不做會發生什麼?
一定停。 不驗證、不條款化、不分流,只剩三種不可逆後果:權利喪失、責任回流、舉證封死。
官方數據裁決
- 司法統計顯示,未於簽約前完成契約化與責任鎖定的不動產爭議案件,主張不成立比例超過 70%。
- 消費爭議統計亦顯示,爭議高發案件中,逾 6 成在事前即存在「可辨識但未處理」的停損訊號。
結論:把平台資訊誤當可主張,是結構性敗訴來源。
資訊來源|消費爭議與主張成立關聯統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https://cpc.ey.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