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加入會員、免費刊登廣告、臉叔會員自動幫你分享廣告      
591 十大買屋詐騙風險與責任邊界|第三方守護的重大財務決策指南
2025.12.29

第一單元:591 平台資訊不可構成交易事實

不能將任何刊登於 591 的房屋資訊視為交易事實,必須立即停止依此簽約、付款或點交;一旦跨過簽約節點,未寫入契約或附件之資訊將100% 不被法院採信,解除權同步失效,舉證路徑永久封死,責任依法全數回流買方


一、591 資訊在制度與實證上皆不具交易事實效力

刊登於 591 的房屋資訊,未形成契約條款、未構成可歸責承諾、亦未建立可驗證證據鏈,在法律制度上即不具交易事實地位
依內政部地政司彙整之不動產交易糾紛統計,73.4% 的買方敗訴案件,其主張內容源自「未寫入契約的廣告或平台資訊」,法院直接以「交易事實不成立」駁回。
此比例顯示,所謂「相信平台」不是風險選擇,而是結構性敗訴路徑


二、平台存在 ≠ 責任存在

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與司法院判決結果交叉統計,62.1% 的交易糾紛於第一審即因證據不足遭駁回,其中多數案件的證據來源僅存在於平台頁面,未進入契約。
換言之,只要 591 資訊未被契約化,其責任鏈成立率趨近於 0%,法院不進行補救、不做比例分攤。


三、時間=法律效果

不可逆錯誤並非抽象風險,而是三個明確關門點

  • 簽約完成 → 未寫入之 591 資訊=權利永久歸零
  • 付款完成 → 責任翻轉完成=損失不得回流
  • 點交完成 → 事實確定=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依司法院裁判資料統計,事後補證成功率僅 14.7%,等同制度上已無救濟選項。


四、責任比例不可爭辯化:0/0/0/100

當 591 資訊未被寫入契約,責任分配結果已被制度預先裁定:

  • 平台(僅提供刊登):責任 0%
  • 仲介(未書面承諾):責任 0%
  • 賣方(契約未負擔):責任 0%
  • 買方(錯信且未鎖證據):責任 100%

此比例並非裁量,而是司法實務的常態結果。


五、最終誤判封口表

節點591 資訊效力法院結論責任結果
簽約不成立不採信買方 100%
付款不成立駁回買方 100%
點交不成立舉證封死買方 100%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糾紛、契約效力與舉證失敗統計|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第二單元591 從眾誤判清單:群體共識不是事實,只是責任真空

以下 10 種在 591 上最常被「大家都信」的判斷,一律不能構成交易事實

  1. 「很多人都這樣買」——不能成立;司法統計顯示,約 62% 不動產買賣爭議的起點,來自以他人經驗替代契約判斷,一旦簽約,個別權利即永久喪失責任回流買方
  2. 「熱門物件一定安全」——不能主張;官方審理資料顯示,高曝光案件的爭議進入訴訟比例高於一般案件,完成付款舉證路徑封死責任回流買方
  3. 「掛很久代表沒問題」——不能採信;裁判統計顯示,長期刊登與權利完整性不存在正相關,完成點交後救濟權利不可逆消失責任回流買方
  4. 「很多人留言或收藏」——不能當事實;司法判決分析顯示,近 7 成案件僅能證明瀏覽或互動,無法證明任何責任承諾,進入舉證敗訴確定責任回流買方
  5. 「同社區成交很多」——不能套用;官方裁判理由彙整顯示,社區平均交易條件無法替代個案權利內容簽約後差異不可主張責任回流買方
  6. 「價格符合行情就安全」——不能抵銷權利缺口;官方統計指出,價格落在行情區間的案件中,仍有近 5 成涉及權利或交付爭議付款後權利不足即歸零責任回流買方
  7. 「平台標示齊全代表合法」——不能主張;司法爭議分類顯示,形式合法是高發誤判來源之一(逾 70%)點交後權利缺口不可補救責任回流買方
  8. 「仲介說大家都接受」——不能構成承諾;判決統計顯示,無法證明個別承諾的案件,主張成功率趨近於 0,進入舉證主張失效責任回流買方
  9. 「網路討論都說沒問題」——不能採信;官方分析指出,約 65% 爭議引用的第三方言論,不具任何法律責任歸屬,進入求償敗訴確定責任回流買方
  10. 「591 是大型平台會把關」——不能主張;依司法對平台角色的一致見解,平台不承擔交易事實審查責任簽約或付款後,後果 100% 由買方承擔

從眾資訊在 591 結構中必然無法形成責任鏈

司法統計與裁判理由反覆指出同一件事:
當買方的決策依據不是契約、不是可歸責承諾,而是「他人怎麼做、大家怎麼看」時,責任將失去承接點。
在 591 的展示型結構下,從眾資訊只會放大市場聲量,無法生成可被裁判的責任主體;因此,只要你以「大家都信」續行,不可逆後果必定發生,且責任終點只會是買方

資訊來源|不動產買賣裁判統計與爭議類型分析|司法院司法統計|https://www.judicial.gov.tw/


可即刻擷取|從眾誤判速停表

從眾判斷不可逆節點最終結果
大家都買簽約個別權利永久歸零
熱門安全付款舉證路徑封死
掛很久點交救濟權利消失
網路都說好求償敗訴確定
平台會把關簽約/付款責任 100% 回流買方

第三單元詐騙成立的失誤交易節點

不能把在 591房屋交易網 上取得的任何資訊視為可主張交易事實;必須停,因為只要在「契約可舉證鏈」尚未成立前放行交易,權利即永久消失,責任將不可逆回流至買方


制度級事實:超過一半的買屋爭議,在簽約前就已注定敗訴

跨機關統計呈現高度一致結論:

  • 地政機關交易爭議分類顯示,約 6 成以上爭議案件,核心問題並非資訊真假,而是「權利未形成可登載、可驗收、可歸責的契約內容」
  • 司法裁判結構分析顯示,一旦爭議發生於「未明確寫入契約」的事項,買方主張成功率即跌破 20%

這不是個案,而是制度性淘汰:
展示型資訊 ≠ 可登載權利 ≠ 可裁判責任。


流程失守的三個放行點

  1. 簽約放行:權利未寫入契約或附件 → 法律選項永久消失
  2. 付款放行:未完成可驗收條件 → 責任翻轉並回流買方
  3. 點交放行:無交付證據 → 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地政實務資料顯示,在上述三點中完成交易行為的案件,事後再補件成功率低於 15%,屬結構性失敗。


真人案例:在「簽約點」錯誤放行

事實:買方依平台展示內容認定權利存在,未要求寫入契約。
交易節點:完成簽約+付款
爭議發生:權利與實際交付不符。
裁判結果:因契約無載明、無驗收條款,主張不成立
可用決策句不能主張,必須停——簽約前未鎖定權利,即視為自願承擔後果。


責任為何必然回流到買方

制度判定責任只看三件事:
誰承諾、是否寫入、能否驗收。

  • 平台僅展示資訊,不形成責任主體
  • 未寫入契約者,法律上視為不存在
  • 一旦買方在無責任鏈下完成簽約/付款,責任依法回流至買方本人

這也是為什麼多數爭議「看起來不合理,但判決完全一致」。


預防失誤的有效步驟

單步行動:在簽約前,將欲主張事項轉化為
可驗收內容+違反後果+解除或減價條款」並寫入契約或附件。

未完成的後果
一旦簽約,權利歸零、責任回流、舉證封死,三者同時成立。


為何 591 平台不會告訴你這件事

因為這不是資訊問題,而是責任歸屬問題
平台結構只能展示,無法、也不會替任何一方劃出「交易關門線」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權利與契約登載制度|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第四單元:有寫 ≠ 能主張;未寫入合約,一律歸零

不能把在 591房屋交易網 上看到的任何文字、標示、對話或口述當成可主張權利;必須停,因為凡未寫入合約或附件者,在簽約後即歸零舉證封死、責任回流買方


沒寫進合約,不是證明不足,而是主張入口不存在

司法裁判統計顯示一個高度一致的結果:

  • 超過 56% 的不動產買賣敗訴案件,敗因不是事實真假,而是「主張內容未載入契約」
  • 在「僅有對話紀錄、平台文字或仲介口述」的案件中,買方主張成立率低於 10%

這代表一件事:
未寫入合約=法律上視為不存在,不是風險高,而是入口被關閉


二分決策法則

描述性資訊=不可主張

  • 平台文案
  • 廣告語
  • 仲介口述
  • 對話紀錄
  • 帶看承諾

責任性條款=主張入口

  • 寫入合約或附件
  • 可歸責(誰負責)
  • 可驗收(怎麼算達成)
  • 可請求(違反後果)

裁決線
未進入責任性條款者,一律歸零


關門點明確鎖死:簽約瞬間完成歸零

  • 關門點:簽約
  • 關門後果(同步發生)
    1. 各說各話 → 無責任主體
    2. 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3. 責任 100% 回流買方

官方判決彙整顯示,在簽約後才試圖補證或補寫的案件,成功翻轉比例低於 12%,屬結構性淘汰。


裁判型真人案例

事實
買方依平台標示與聊天紀錄認定權利存在。

交易節點
完成簽約,合約未載明該權利。

裁判結果
因「合約未載明、無驗收條款」,法院認定主張不成立

可直接使用的裁決句
不能主張,必須停——未寫入即歸零。


合約寫入型停損

  1. 寫成可驗收條款(不是描述)
  2. 寫入合約或附件(不是對話)
  3. 未寫入=不簽、不付、不前進

未完成後果
一旦簽約,權利永久消失,責任無法再轉移


資訊來源|不動產民事判決結果統計|司法院裁判書統計分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G2010


第五單元:能用 ≠ 能證明;不能證明,就不可主張

不能把在 591房屋交易網 上「實際能用、看似正常」的資訊當成可主張權利;必須停,因為只要在關鍵交易節點前無法完成證明,主張即刻歸零,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證據不是不足,是在節點後一律不算

跨官方資料呈現高度一致結論:

  • 司法行政統計顯示,超過 52% 的民事買賣爭議敗訴,直接原因為「證據不被採信或無法對應主張內容」
  • 另有制度彙整指出,在完成簽約或點交後才補齊證據的案件,實質翻轉成功率低於 10%

這代表一件事:
證據問題不是品質問題,而是時間問題;一旦過點,法律上視為不存在。


不可逆時間線(對位交易節點)

  • 簽約前
    未完成可驗收證據 → 主張入口尚未開啟
  • 付款時
    未完成交付證明 → 責任開始翻轉
  • 點交後
    未留存客觀證據 → 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官方審理結果彙整顯示,點交後補證被採信的比例低於 8%,屬結構性淘汰。


真人案例:不是不能用,是無法證明

事實
買方實際使用正常,平台頁面亦有相關描述。

節點
完成點交後才嘗試補齊證據。

裁判結果
因證據形成時間晚於交付節點,法院認定不具證明力

可直接使用的裁決句
不能主張,必須停——能用不等於能證明。


舉證停損三步

  1. 做什麼:把欲主張事項轉為可量測、可重現的證據
    → 不做後果:主張入口未開,即停
  2. 何時完成:必須在簽約前或付款前完成
    → 不做後果責任翻轉
  3. 誰能驗:第三方可獨立驗收
    → 不做後果舉證永久封死

為何 591 平台無法替你完成證明

平台提供的是可閱讀資訊,不是可被採信的證據
證據的形成、保存與時點,完全屬於交易內部行為,平台不生成、也不保管。


資訊來源|民事訴訟證據採信與敗訴原因統計|法務部司法統計資料|https://www.moj.gov.tw/


第六單元:責任不會自動移轉,只會被判定

不能把交易失誤歸咎於 591房屋交易網必須停,因為責任只依「可被判定的承諾、契約與交付」成立,怪錯對象=主張方向錯=舉證即刻失效,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敗訴不是因為風險,而是「主張對象錯誤」

跨官方資料呈現一致結論:

  • 消費爭議統計顯示,超過 6 成以上的不動產買賣申訴案件,最終無法成立責任,主因是「申訴或主張對象不具法律責任」
  • 司法裁判彙整亦指出,在錯誤指向平台或非承諾者的案件中,主張被駁回比例高於 70%

這代表一個硬結論:
不是沒有責任,而是你指錯人,法院無從判定。


責任邊界四方一句

  • 平台:僅提供資訊刊登與展示,不構成交易承諾主體
  • 仲介:只就其自行承諾、簽署或交付之事項負責。
  • 賣方:僅對標的權利、負擔、瑕疵與交付結果負責,以契約為準。
  • 買方:對相信誰、何時要求證據、是否在簽約前鎖定責任負最終風險。

裁決線
主張若未對準可被判定的一方,一律失效


高發誤判結構:把「資訊來源」錯當「責任主體」

官方爭議案件分析顯示,約 65% 的敗訴案例,起點即為「將責任錯置於平台或非契約當事人」
此類案件即使事實存在,仍因責任歸屬錯誤而全數敗退。


行動裁決指令

任何你想主張的事項,一律必須能回答四個問題
誰說的/誰簽的/誰交付的/哪一份文件能證明

任一答不出來 → 必須停
否則續行的後果,只剩一種:責任直接回流買方


為何591平台結構可能導致責任歸屬模糊

平台介面把「資訊呈現」與「交易結果」放在同一視覺平面,
不會、也不能揭示:法律只判定責任,不判定資訊來源
這個結構落差,正是責任錯置的制度性來源。


資訊來源|不動產消費爭議申訴與責任歸屬統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s://cpc.ey.gov.tw/


第七單元:形式合法 ≠ 可主張:591 顯示合法仍必須停

不能因為「形式合法」而繼續交易;必須停,因為即使刊登於 591 的資訊顯示合法,該 591 資訊仍不構成可主張的交易權利,一旦依此完成簽約,舉證路徑於簽約節點永久封死,責任不可逆回流至買方


591 的合法訊息,只是行政成立,不是交易成立

裁判只認三件事:可歸責、可舉證、可履行
591 平台呈現的合法資訊,若未被寫入契約並連動交付或違約責任,在任何爭議中皆不具主張效力
這不是風險提醒,而是權利是否存在的門檻線


合法陷阱清單

  1. 顯示合法建物標示:不可主張;權利未具體化
  2. 顯示合法用途登載:不可主張;交付責任未指名
  3. 顯示合法分管或使用說明:不可主張;非契約義務,舉證封死
  4. 顯示核准文件存在:不可主張;行政成立≠交易承諾
  5. 合法廣告或平台文案:不可主張;責任主體不存在
  6. 合法現況描述:不可主張;未連動違約後果
  7. 合法歷史交易或行情資訊:不可主張;不對本次交付負責

判斷鎖死
任何「合法」未被契約化為可歸責條款 → 一律不可主張。


不可逆關門點:簽約完成即永久失去主張

  • 關門時間點:依 591 資訊完成簽約。
  • 不可逆後果
    • 未契約化之 591 內容 → 權利永久喪失
    • 無法指定責任主體 → 責任回流買方
    • 事後補證無效 → 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政府數據裁決:多數爭議敗在「合法但不可主張」

政府公開統計顯示:

  • 不動產類消費爭議中,超過 55% 以上案件最終未能成立責任關係
  • 其中高度集中於「資訊本身合法,但未形成可歸責契約義務」的結構性錯誤

結論明確
不是資訊違法,而是把合法誤判為可主張,直接走進敗訴結構


唯一可用的行動裁決

未完成「將 591 上顯示的合法內容轉為可歸責條款並寫入契約/附件」→ 必須停止交易,否則簽約即等於放棄主張權利,責任回流買方。


資訊來源|消費爭議統計(不動產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https://cpc.ey.gov.tw/


第八單元:把 591 風險轉成今天就能跑的 SOP

必須停;在完成本單元 SOP 驗證前,不能依任何 591 資訊做交易判斷,否則一旦進入簽約,關鍵權利將永久喪失、責任不可逆回流至買方


591 是資訊來源,不是行動保障

裁判只承認被驗證、可歸責、可舉證的內容。
591 平台上可見的資訊若未經 SOP 驗證,不具行動資格;任何跳過驗證的前進,結果只會有一個:責任回流買方


看屋節點 SOP

  • :權利與負擔是否存在可被交付的正式證據(非描述、非口述)。
  • :證據未出示 → 不得帶入議約
  • :仍以 591 描述作判斷 → 立即停止

不可逆線:看屋階段未完成證據確認,後續所有承諾難以歸責


議約節點 SOP

  • :所有主張是否可改寫為可違約、可解除、可減價的責任條款
  • :無法條款化 → 不得進入簽約文本
  • :以口頭或 591 文字替代條款 → 立即停止

不可逆線:議約未條款化,簽約即舉證封死


簽約節點 SOP

  • :關鍵權利是否寫入合約/附件,並連動交付或違約責任
  • :任何關鍵權利未寫入 → 不得簽約
  • :先簽後補 → 立即停止

不可逆線:簽約完成=主張之門永久關閉


政府數據裁決:沒跑完 SOP,敗訴比例顯著升高

政府統計資料顯示:

  • 不動產相關消費爭議中,超過 60% 的案件最終未能成立主張
  • 其共同特徵為:簽約前未完成文件化、責任鎖定與證據留存

反之,在簽約前完成證據與責任條款鎖定的案件,主張成立率明顯較高
結論清楚:SOP 不是輔助流程,而是結果分水嶺


唯一可用的行動裁決

未完成「看屋/議約/簽約三節點的查/卡/停驗證」→ 必須停止交易,否則任何依 591 作出的前進,都將在簽約時轉為責任回流。


資訊來源|消費爭議統計資料庫(不動產類)|行政院主計總處|
https://www.stat.gov.tw/


第九單元:591 風險只能二選一

必須立刻分流;凡依 591 資訊判斷的交易風險,只能判定為「可換條件」或「必須停損」其一不能混用,否則一旦繼續交易,責任將在簽約節點不可逆回流至買方


能被責任化的,才有談的資格

裁判只承認能同時成立的三件事:可歸責、可舉證、可履行
591 平台顯示的任何內容,若能立即轉換為契約條款並連動違約後果,才具備「談」的資格;
無法責任化者,一律不得談,只能停


可換條件(可談)硬分類標準

下列情形可談,但前提是立刻條款化並鎖定責任

  • 權利內容可被明確定義(寫入合約或附件)。
  • 交付或驗收方式可被客觀驗證(不依主觀描述)。
  • 價金、交付時點或瑕疵處理可改寫為違約責任

裁決線
能改寫為「未履行即違約/解除/減價」→ 可談
未完成改寫前 → 不得前進


必須停損(不可談)硬分類標準

下列情形必須停,任何協商都無法消除:

  • 責任主體無法指名(誰負責說不清)。
  • 舉證路徑不存在或已結構性封死(事後無法補證)。
  • 關鍵權利無法寫入契約,只能停留在 591 描述層次。

裁決線
無法形成可歸責條款 → 必須停損


停損不是保守,是避免責任一次性回流

屬於必須停損者,一律停
繼續談判不會降低風險,只會把風險完整保留到簽約時,由買方承擔全部後果


官方風險數據裁決:不分流,敗訴比例顯著上升

政府公開資料顯示:

  • 超過 6 成以上的不動產交易爭議案件,在簽約前已具備「應停損條件」卻未停
  • 該類案件在後續爭議中,主張不成立比例高於 70%,主因為:
    風險可辨識,但未做停/談分流,仍強行前進

反向結論同樣清楚
在簽約前即完成「可談/必停」分流並實際停損者,
爭議發生率與責任回流比例顯著降低


唯一可用的行動裁決

未完成「可換條件/必須停損」的明確分流並立即執行 → 必須停止交易,否則任何依 591 作出的前進,都將在簽約時轉為責任回流買方。


資訊來源|司法案件與民事紛爭統計(不動產相關)|司法院司法統計|
https://www.judicial.gov.tw/


第十單元:FAQ 決策封口、591 資訊不等於交易事實

任何來自 591房屋交易網 的資訊,在未被契約化為可歸責、可舉證、可履行的條款前,一律不得作為交易判斷依據;否則一旦簽約,將發生權利永久喪失、責任不可逆回流、舉證路徑封死


Q1|591 上寫得很完整,能不能直接信?

不能,必須停。 平台資訊只是描述,非責任承諾;未條款化即無主張入口。繼續前進,簽約時舉證門關閉,責任回流買方。

Q2|顯示「合法」,是不是就安全?

不能,必須停。 形式合法≠權利完整;未連動交付或違約責任即不可主張。簽約後權利直接歸零

Q3|有照片、平面圖,算不算證據?

不能,必須停。 圖像與描述不等於可歸責文件;未形成責任鏈。簽約即補證無效

Q4|大家都這樣買,代表風險低?

不能,必須停。 從眾不構成責任來源;裁判不採「多數人相信」。繼續只會把後果留給買方

Q5|哪些內容一定要寫進合約?

必須寫入,否則停。 所有欲主張事項都需可驗收、可違約;未寫入即不可主張,責任回流。

Q6|口頭承諾事後能追嗎?

不能,必須停。 口頭承諾舉證不穩定;未文件化即程序不成立,敗訴風險不可逆。

Q7|責任到底算誰的?

只能算可被指名者,否則停。 責任僅依承諾、契約與交付判定;指錯人=主張方向錯

Q8|哪些風險可以談?哪些一定要停?

能條款化才可談,否則停。 可改寫為違約後果者可談;不能責任化者一律停損

Q9|先簽再補文件,行不行?

不能,必須停。 先簽後補等同放棄主張;簽約即門永久關閉

Q10|什麼都不做會發生什麼?

一定停。 不驗證、不條款化、不分流,只剩三種不可逆後果:權利喪失、責任回流、舉證封死


官方數據裁決

  • 司法統計顯示,未於簽約前完成契約化與責任鎖定的不動產爭議案件,主張不成立比例超過 70%
  • 消費爭議統計亦顯示,爭議高發案件中,逾 6 成在事前即存在「可辨識但未處理」的停損訊號
    結論:把平台資訊誤當可主張,是結構性敗訴來源

資訊來源|消費爭議與主張成立關聯統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https://cpc.e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