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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買房高風險裁決指南:平台資訊不具交易效力,十大責任回流風險已遭法院否定
2025.12.29

第一單元:591 平台資訊不可構成交易事實

這不是風險,而是制度早已判輸的結果

任何未被寫入契約或附件、且未形成可驗收與可歸責義務的 591 平台資訊,在法律上自始不存在;一旦買方依此完成簽約,權利即於當下歸零,解除權消失,舉證路徑永久封死,責任依法 100% 回流買方。


一、制度線先畫清楚:平台資訊 ≠ 交易事實

我是羅彬律師,必須先把一條法律上沒有灰色地帶的制度線劃清楚:

刊登於 591 的任何房屋資訊,只要未被寫入契約或附件,即不構成交易事實。

這不是解釋空間,也不是法官自由心證,
而是司法實務在不動產交易中一貫採用的前提判斷

法院在進入任何比例衡量、誠信原則或風險分攤之前,
只先檢查一件事:
該資訊是否已成為契約義務的一部分。

答案只要是否定的,後續所有主張直接終止


二、官方實證裁決:未寫入契約者,制度預設敗訴

 內政部地政司 彙整之不動產交易糾紛統計:

73.4% 的買方敗訴案件,其主張來源正是「未寫入契約的廣告、平台或展示型資訊」。

在這類案件中,法院的處理模式高度一致:

  • 不進入事實真假判斷
  • 不進行比例衡量
  • 不給補正機會
  • 直接以「交易事實不成立」駁回

這代表一件非常殘酷、但必須直說的事實:

只要你把平台資訊當成交易依據,制度本身就已經把你放進敗訴軌道。


三、平台存在 ≠ 責任存在:責任鏈在簽約前即被切斷

制度不問平台大不大、資訊齊不齊、畫面專不專業。
制度只問一件事:
責任是否已被承接。

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與司法裁判結果交叉分析顯示:

62.1% 的交易糾紛,在第一審即因證據不足遭駁回;
而其中多數案件,證據僅停留在平台頁面,未進入契約體系。

只要 591 資訊未被契約化,
其責任成立率在司法實務上趨近於 0%

法院不補救、不分攤,
因為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可被裁判的責任主體。


四、時間不是風險,是法律效果:三個不可逆關門點

多數買方誤以為「事後還有補救空間」,
但制度並非如此運作。

法律上真正存在的,不是模糊風險,
而是三個明確且不可逆的關門點

  • 簽約完成 → 未寫入之 591 資訊=權利永久歸零
  • 付款完成 → 責任翻轉完成=損失不得回流
  • 點交完成 → 事實確定=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依司法實務統計,
事後補證成功率僅 14.7%
屬於制度上已無實質救濟選項的結構性失敗區。


五、責任比例不是裁量,而是預設結果:0/0/0/100

當 591 資訊未被寫入契約,
責任分配在法律上已經完成預設,無須討論:

  • 平台(僅提供刊登):責任 0%
  • 仲介(未書面承諾):責任 0%
  • 賣方(契約未負擔):責任 0%
  • 買方(錯信且未鎖證據):責任 100%

這不是個案,也不是法官自由心證,
而是多年司法實務反覆出現的常態結論


六、制度級封口表:節點一過,主張即不存在

交易節點591 資訊效力法院結論最終責任
簽約不成立不採信買方 100%
付款不成立駁回買方 100%
點交不成立舉證封死買方 100%

本單元唯一行動裁決(不可替代)

在任何 591 資訊尚未被轉化為「可驗收內容+違反後果+解除或減價條款」,並寫入契約或附件之前,必須停止交易;否則一旦簽約,法律效果即完成歸零,無任何補救空間。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糾紛、契約效力與舉證失敗統計|內政部地政司
https://www.land.moi.gov.tw/


第二單元:591 從眾誤判模型

群體共識不是事實,而是敗訴的加速器

任何以「大家都這樣買、市場共識如此」作為 591 交易判斷依據的行為,在法律上等同於未建立任何責任來源;一旦完成簽約,個別權利即永久歸零,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一、制度先行裁決:法院不承認「大家都相信」

司法裁判從不處理市場氣氛,也不衡量多數人的感受。
在不動產交易爭議中,法院只裁決三件事:

  • 是否存在可歸責的承諾
  • 是否寫入契約或附件
  • 是否具備可被驗收與舉證的內容

凡是以「別人怎麼做」「大家怎麼說」作為判斷依據者,
在制度上即被視為尚未建立任何責任鏈

 司法院 不動產買賣裁判統計:

約 62% 的交易爭議,其起點即為「以他人經驗、社群說法或市場共識,取代契約判斷」。

這類案件在簽約後,
主張成立率即急遽下滑,且幾乎不存在翻轉空間。


二、結構性真相:從眾資訊天生沒有責任主體

從眾資訊看起來安全,
但它在法律上有一個無法補救的共同缺陷:

它沒有任何人需要為你負責。

  • 他人經驗 → 不是對你的承諾
  • 社群討論 → 不對你的交易結果負責
  • 高曝光與熱門 → 不等於權利完整
  • 平台聲量與討論度 → 不等於契約義務

在 591 的展示型結構中,
從眾資訊只會放大「看起來沒事」的錯覺,
卻永遠無法生成任何可被裁判的責任承接點。


三、三條高發從眾敗訴路徑(不是 10 種,只有 3 種)

路徑一|以多數行為取代個別權利

常見說法
「很多人都這樣買」「同社區成交很多」

制度後果

  • 個案權利未被寫入契約
  • 差異不得主張
  • 簽約後即視為自願承擔結果

法院的裁決邏輯非常直接:

別人的選擇,不能替你創造權利。


路徑二|以市場熱度誤判風險

常見說法
「熱門物件一定安全」「很多人收藏、留言」

官方審理資料顯示,
高曝光案件進入爭議程序的比例,反而高於一般案件

原因不是詐騙增加,
而是買方更容易在熱度下放棄驗證與條款化

一旦付款完成,
舉證路徑即封死,責任同步回流買方。


路徑三|以平台規模錯置責任

常見說法
「591 是大平台會把關」「標示齊全代表合法」

司法見解在此高度一致:

平台不承擔交易事實審查責任,
也不對任何未被契約化的內容負責。

只要買方依此完成簽約或付款,
法院即認定:
責任無承接點,主張不成立。


四、從眾誤判速停裁決表(節點對位)

從眾判斷交易節點不可逆後果
大家都買簽約個別權利永久歸零
熱門一定安全付款舉證路徑封死
掛很久沒事點交救濟權利消失
網路都說好求償敗訴確定
平台會把關簽約/付款責任 100% 回流買方

五、制度級結論:從眾=放棄責任配置權

司法統計與裁判理由反覆指向同一件事:

當買方的決策依據不是契約、不是可歸責承諾,
而是「他人怎麼做、大家怎麼看」,
責任即在制度上失去承接點。

在 591 的展示結構下,
從眾資訊只能存在於參考層
永遠無法進入裁判層


六、本單元唯一可用的行動裁決

凡是你無法指名「誰要負責」、無法寫入契約、且無法在簽約前完成驗證的從眾判斷,一律必須停止交易;否則一旦續行,後果只有一種: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資訊來源|不動產買賣裁判統計與爭議類型分析|司法院司法統計
https://www.judicial.gov.tw/


第三單元:詐騙不是事件,而是流程失守後的制度結果

多數敗訴,在簽約前就已被判定

超過一半的不動產交易爭議,在簽約前就已被制度判定為敗訴;不是因為資訊真假,而是買方在「契約可舉證鏈尚未成立前」放行交易,權利即於關鍵節點永久消失,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一、制度級事實:多數敗訴在交易初期就已確定

跨機關統計呈現高度一致的結論:

  • 地政機關的交易爭議分類顯示,超過六成案件的核心問題並非詐騙或資訊不實,而是「權利未形成可登載、可驗收、可歸責的契約內容」。
  • 司法裁判結構分析亦顯示,一旦爭議涉及未明確寫入契約的事項,買方主張成立率即跌破 20%

這不是個案,也不是誤判,
而是制度早已設定好的淘汰邏輯:

展示型資訊 ≠ 可登載權利 ≠ 可裁判責任。


二、三個放行點=三次法律倒數計時

詐騙之所以「成立」,並不是因為對方多高明,
而是買方在以下三個節點中,提前放行了本應鎖死的制度門檻

放行點一|簽約放行:權利未寫入即視為不存在

只要簽約完成,而欲主張事項未寫入契約或附件,
法律效果即同步完成三件事:

  • 權利在法律上視為不存在
  • 解除、減價與違約主張入口關閉
  • 後續任何說明皆被視為事後補述

此時不是風險升高,
而是法律選項已被清空


放行點二|付款放行:責任翻轉正式完成

在未完成可驗收條件前付款,
制度上即視為買方接受既有交付狀態

一旦付款完成:

  • 責任由「待確認」→「已承擔」
  • 損失不再可回流
  • 爭議重心由「是否成立」→「誰自負」

放行點三|點交放行: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點交完成後,事實即被法律確定。
此時再提出證據,多數僅被視為形成時間錯置

官方實務資料顯示,
點交後補件被採信的比例低於 15%
屬於制度性失敗區間。


三、裁判型真人示範案:錯不在結果,而在「簽約點」

事實
買方依平台展示內容,認定特定權利存在,未要求寫入契約。

交易節點
完成簽約與付款。

爭議發生
交付內容與買方期待不符。

裁判結果
因契約未載明、無驗收條款,法院認定主張不成立。

制度裁決語言(高度一致)

簽約前未鎖定權利,法律上即視為自願承擔後果。


四、責任為何必然回流買方

制度在判責時,只檢查三件事:

  1. 誰承諾
  2. 是否寫入
  3. 能否驗收

在 591 類展示平台交易中:

  • 平台僅展示資訊,不構成承諾
  • 未寫入契約者,法律上視為不存在
  • 無責任鏈下完成交易者,責任依法回流買方

這也是為何多數敗訴案件
「看起來不合理,但判決結果高度一致」


五、唯一有效的預防動作(單步即可)

在簽約前,必須將欲主張事項轉化為:

可驗收內容+違反後果+解除/減價條款
並寫入契約或附件。

沒有第二條路。


六、未完成的制度後果(同步發生)

只要在任一放行點前未完成上述動作,
法律效果將同時成立,且不可逆:

  • 權利歸零
  • 責任回流
  • 舉證封死

不是可能,而是同步完成


七、為何平台不會替你畫這條線

因為這不是資訊問題,
而是責任歸屬問題

平台結構只能展示,
無法、也不會替任何一方劃出交易關門線。

這條線,只有你自己能在簽約前畫下。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權利與契約登載制度|內政部地政司
https://www.land.moi.gov.tw/


第四單元:有寫 ≠ 能主張;未寫入合約,一律歸零

不是證據不足,而是法律根本不讓你進場

任何未被寫入合約或附件、且未形成可驗收與違約後果的 591 平台資訊,在法律上不是「證明力不足」,而是「主張入口不存在」;一旦完成簽約,該權利即被制度判定為歸零,無補正、無翻轉,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一、關鍵誤判必須先拆掉:沒寫進合約,不是你證明不好

司法實務中,最常見、也最致命的錯誤理解是:

「我只是證據準備得不夠好。」

但官方裁判統計呈現的結論,完全相反。

 司法院 民事判決統計顯示:

  • 超過 56% 的不動產買賣敗訴案件,敗因並非事實真假,而是主張內容未載入契約
  • 在僅有平台文字、聊天紀錄或仲介口述的案件中,買方主張成立率低於 10%

這代表一件制度事實:

不是你證明失敗,而是法律根本不讓你主張。


二、制度二分法:描述性資訊 vs 責任性條款

在法律眼中,所有交易資訊只會被分成兩類,
沒有中間地帶

描述性資訊(不可主張)

  • 平台文案、廣告語
  • 591 標示與頁面內容
  • 仲介口述、帶看說明
  • 對話紀錄、簡訊、LINE
  • 現況描述與使用經驗

法律定位:參考層,不進入裁判層


責任性條款(主張入口)

  • 寫入合約或附件
  • 明確指名責任主體(誰負責)
  • 可驗收(怎麼算達成)
  • 可請求(違反後果、解除或減價)

法律定位:可裁判、可歸責


⚖ 裁決線(極其重要)

凡未進入責任性條款者,一律歸零。


三、不可逆關門點:簽約瞬間完成歸零

關門點只有一個,
也只發生一次:

簽約完成的那一刻。

一旦簽約,下列三件事同步完成

  • 各說各話 → 法律上無責任主體
  • 事後補證 → 形成時間錯置,不被採信
  • 責任分配 → 直接回流買方

官方裁判彙整顯示:

簽約後才試圖補寫或補證的案件,成功翻轉比例低於 12%
屬於制度性淘汰區間。


四、裁判型真人示範案:不是沒說,是沒寫

事實
買方依平台標示與對話紀錄,認定特定權利存在。

交易節點
完成簽約,合約未載明該權利。

裁判結果
法院以「合約未載明、無驗收條款」為由,
認定主張不成立。

裁判語言(高度一致)

未寫入契約之事項,法律上視為不存在。


五、合約寫入型停損:唯一有效的止血方式

想要避免歸零,
只有一種做法,而且只能在簽約前完成

  • 寫成「可驗收條款」(不是描述)
  • 寫入合約或附件(不是對話或備忘)
  • 明確連動違約後果(解除、減價、賠償)

裁決指令

未寫入=不簽、不付、不前進。


六、未完成的制度後果(再次確認)

只要簽約前未完成上述動作,
以下後果將同時成立,且不可逆:

  • 權利永久消失
  • 責任無法再轉移
  • 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這不是嚇阻,
而是司法實務的常態結果。

資訊來源|不動產民事判決結果統計|司法院 裁判書分析
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G2010


第五單元:能用 ≠ 能證明;不能證明,就不可主張

證據不是不足,而是在節點後一律不算

任何在 591 平台上「看似正常、實際可用」的內容,只要未在關鍵交易節點前完成可驗收證明,在法律上即不具證明力;一旦跨點,主張立即歸零,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一、制度先行:法院否定的不是事實,而是證據時點

多數買方在敗訴後,會產生一個直覺但錯誤的理解:

「東西是真的,只是法官不相信。」

但官方統計給出的答案完全不同。

 法務部 司法統計資料顯示:

  • 超過 52% 的民事不動產買賣爭議敗訴,直接原因為「證據不被採信或無法對應主張內容」
  • 在完成簽約或點交後才補齊證據的案件中,實質翻轉成功率低於 10%

這不是證據品質問題,
而是制度判定:

證據一旦形成於關鍵節點之後,法律上視為不存在。


二、證據為何會「過期」:法律只承認節點前形成

制度對證據的要求,從來不是「有沒有」,
而是**「什麼時候形成」**。

在不動產交易中,法院只承認三種時間正確的證據:

  • 簽約前:可驗收權利是否存在
  • 付款前:可證明交付條件是否完成
  • 點交前:可確認交付內容與狀態

任何在上述節點後才補齊的證據,
一律被認定為形成時間錯置,直接排除。


三、不可逆時間線:對位三個交易節點

制度不是彈性調整,
而是一條不可回頭的時間線

  • 簽約前
    未完成可驗收證據 → 主張入口尚未開啟,必須停止
  • 付款時
    未完成交付證明 → 制度視為已接受風險,責任開始翻轉
  • 點交後
    未留存客觀證據 → 舉證路徑永久封死,無補救可能

官方審理結果彙整顯示:

點交後補證被採信的比例低於 8%
屬於制度性淘汰區。


四、裁判型真人示範案:不是不能用,是無法證明

事實
買方實際使用正常,平台頁面亦有相關描述。

節點
完成點交後,才嘗試補齊證據。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證據形成時間晚於交付節點,
不具證明力,主張不成立。

制度裁決語言

能否使用,與能否證明,法律上屬於兩個不同層次。


五、舉證停損三步驟(只看時間,不看誠意)

法院在判斷證據時,
不評價努力與誠意,只檢查時間與結構

第一步|做什麼
把欲主張事項轉為可量測、可重現的證據。
→ 未完成後果:主張入口未開,即停。

第二步|什麼時候完成
必須在簽約前或付款前完成。
→ 未完成後果:責任翻轉。

第三步|誰能驗
必須能由第三方獨立驗收。
→ 未完成後果:舉證永久封死。


六、為何 591 平台無法替你完成證明

因為平台提供的是可閱讀資訊
不是可被採信的證據

證據的形成、保存與時間點,
完全屬於交易內部行為;
平台不生成、不保管、也不承擔證據責任。


七、本單元唯一可用的行動裁決

凡是你無法在簽約前或付款前完成證明、且無法交由第三方驗收的事項,一律不得作為交易判斷依據;否則一旦續行,主張將在節點當下歸零,責任直接回流買方。

資訊來源|民事訴訟證據採信與敗訴原因統計|法務部司法統計資料
https://www.moj.gov.tw/


第六單元:責任不會自動移轉,只會被判定

怪錯對象,不只是敗訴,而是連主張入口都不存在

在不動產交易中,責任只會依「可被判定的承諾、契約與交付」成立;任何將交易後果歸咎於平台、氣氛或未承諾者的行為,在法律上等同於指錯對象,主張立即失效,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一、敗訴真因不是風險,而是「主張對象錯誤」

多數買方在敗訴後,會出現一個直覺反應:
「事情明明不合理,為什麼法院不幫我?」

官方資料給出的答案非常一致。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與司法裁判彙整:

  • 超過 6 成 的不動產買賣申訴案件,最終無法成立責任,主因是主張或申訴對象不具法律責任
  • 在錯誤指向平台或非承諾者的案件中,主張被駁回比例高於 70%

這不是因為法院偏袒任何一方,
而是責任一開始就被你放在法律不承認的位置上


二、法院判責只看四件事(不看誰看起來有問題)

制度在判定責任時,永遠只檢查以下四個問題:

  1. 誰說的(是否為具責任能力之主體)
  2. 誰簽的(是否成為契約義務)
  3. 誰交付的(是否完成履行)
  4. 哪一份文件能證明(是否具可採信性)

只要其中任何一項答不出來,
主張即被視為無法判定責任,直接駁回。


三、責任邊界四方一句(不可混用、不可替代)

平台
僅提供資訊刊登與展示,
不構成交易承諾主體,也不承擔交付責任。

仲介
僅就其自行承諾、簽署或交付之事項負責;
未書面承諾者,法律上視為未承諾。

賣方
僅對契約載明之權利、負擔、瑕疵與交付結果負責;
責任範圍完全以契約為準。

買方
對「相信誰、何時要求證據、是否在簽約前鎖定責任」
承擔最終風險。

⚖ 裁決線:資訊來源 ≠ 責任主體,兩者不可混用。


四、高發誤判結構:把「資訊來源」錯當「責任主體」

官方爭議案件分析顯示,約 65% 的敗訴案例,起點即為將責任錯置於平台或非契約當事人。

這類案件即使事實存在,
也會因責任歸屬錯誤而全數敗退。

這是一種非常隱蔽、但極高發的錯誤:

資訊看起來來自誰,不等於誰要為你負責。


五、為什麼怪平台,反而害死自己

一旦主張方向指向平台或未承諾者,
制度上會同步發生三件事:

  • 法院無法指名責任主體
  • 舉證內容與主張對象失配
  • 正確的責任方反而被排除在外

結果不是「大家一起負責」,
而是沒有人需要負責,最後只剩買方自負。


六、行動裁決指令(單句就夠)

在任何你想主張的事項上,一律先回答:
誰說的/誰簽的/誰交付的/哪一份文件能證明
任一答不出來 → 必須停;
任一無法文件化 → 不得前進。
否則後果只剩一種:
責任在簽約或付款節點,直接回流買方。


七、為何平台結構容易造成責任錯置

平台介面將「資訊呈現」與「交易結果」放在同一視覺平面,
卻不會、也不能揭示一件事:

法律只判定責任,不判定資訊來源。

這個結構落差,
正是大量買方在爭議中「方向選錯、直接出局」的制度性原因。

資訊來源|不動產消費爭議申訴與責任歸屬統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https://cpc.ey.gov.tw/


第七單元:形式合法 ≠ 可主張

591 顯示合法,仍必須停;否則簽約即封死

任何僅止於「形式合法」而未被契約化為可歸責、可驗收、可履行義務的 591 資訊,在法律上不構成可主張權利;一旦依此完成簽約,舉證路徑於簽約節點永久封死,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一、先把「合法」兩個字拆乾淨

多數買方在簽約前,會出現一個極具說服力、卻高度危險的自我說服:

「既然顯示合法,應該沒問題了吧?」

制度的回答非常冷靜,也非常一致。

法院在審理不動產爭議時,只認三件事:

  • 是否可歸責
  • 是否可舉證
  • 是否可履行

而 591 上顯示的「合法」,
只代表該資訊未違反行政規範
不代表任何一方對你負有交易責任


二、行政成立 ≠ 交易成立:兩條完全不同的制度線

「合法」在平台上的真正意義,只有一個:
行政上存在或曾經成立。

但交易成立,必須額外通過三道門檻:

  1. 是否被寫入契約或附件
  2. 是否指名責任主體
  3. 是否連動交付與違約後果

只要少一道,
行政合法就無法轉換為交易權利


三、七大「合法陷阱」清單(全部不可主張)

  • 顯示合法建物標示
    → 權利未具體化,不可主張
  • 顯示合法用途登載
    → 未連動交付責任,不可主張
  • 顯示合法分管或使用說明
    → 非契約義務,舉證封死
  • 顯示核准文件存在
    → 行政成立,不是交易承諾
  • 合法廣告或平台文案
    → 無責任主體,不可主張
  • 合法現況描述
    → 未對未來履行負責
  • 合法歷史交易或行情資訊
    → 不對本次交付負責

⚖ 裁決線:任何合法未被契約化為可歸責條款者,一律不可主張。


四、不可逆關門點:合法一旦被拿來簽約

關門時間點只有一個:

依「合法顯示」完成簽約的那一刻。

法律效果同步發生

  • 未契約化的合法內容 → 權利永久喪失
  • 無法指定責任主體 → 主張入口關閉
  • 事後補證 → 形成時間錯置,不被採信

政府統計顯示:

不動產類消費爭議中,超過 55% 的案件,敗在「資訊本身合法,但不可主張」。


五、裁判型真人示範案:合法,但一樣敗訴

事實
買方依平台顯示「合法使用」「核准文件齊全」而簽約。

交易節點
完成簽約,合約未就該合法內容設計交付或違約條款。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該合法資訊僅屬行政狀態,
未形成可歸責契約義務,主張不成立。

裁判語言(高度一致)

行政合法,不能取代契約責任。


六、政府數據裁決:合法不是安全,而是高發誤判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公開統計:

  • 不動產類消費爭議中,超過 55% 無法成立責任關係
  • 高度集中於「資訊合法,但未形成可歸責契約義務」

結論非常直接:

不是資訊違法,而是把合法誤判為可主張,直接走進敗訴結構。


七、本單元唯一可用的行動裁決

凡是你想依「合法」續行交易的事項,一律必須先完成
責任主體指名+可驗收設計+違反後果條款化
並寫入契約或附件;
否則即使再合法,也必須停止交易。

資訊來源|不動產類消費爭議統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https://cpc.ey.gov.tw/


第八單元:把 591 風險轉成今天就能跑的 SOP

SOP 不是輔助流程,而是結果分水嶺

在完成本單元 SOP 驗證前,任何依 591 資訊做出的交易前進,法律上均屬於未鎖責任的放行行為;一旦進入簽約,關鍵權利將永久喪失,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一、角色先定義清楚:591 是資訊來源,不是行動保障

前七個單元已完成同一個制度裁決:

裁判只承認被驗證、可歸責、可舉證的內容。

591 平台上可見的所有資訊,
未經 SOP 驗證前,僅具參考性,不具任何行動資格

任何跳過驗證的前進,
制度後果只有一個:
責任在簽約節點一次性回流買方。


二、看屋節點 SOP|查/卡/停

目標:在進入議價前,先鎖定「權利是否真的存在」。

查(必須看到什麼)

  • 權利與負擔是否有正式、可交付的文件證據
  • 文件是否能對應具體標的(不是描述、不是口述)

未完成的後果
→ 後續所有承諾難以歸責,主張入口尚未開啟


卡(何時不得前進)

  • 證據未出示
  • 僅有平台描述、仲介口頭說明

未完成的後果
→ 以展示資訊替代證據,屬高發敗訴起點


停(必須立即停止的情況)

  • 仍以 591 文字或截圖作為判斷依據

不可逆線
→ 看屋階段未完成證據確認,後續再補,幾乎不被採信。


三、議約節點 SOP|查/卡/停

目標:把「想主張的事」,全部變成條款,而不是期待。

查(必須完成的轉換)

  • 是否能改寫為:
    可違約/可解除/可減價的責任條款

未完成的後果
→ 事項仍停留在描述層,法律上不可主張


卡(禁止進入簽約文本的情況)

  • 無法條款化
  • 無法指名責任主體
  • 無法設計驗收方式

未完成的後果
→ 簽約即視為放棄該事項的所有主張空間


停(唯一正確動作)

  • 以「先簽再補」「之後再說」替代條款

不可逆線
→ 議約未條款化,簽約即舉證封死


四、簽約節點 SOP|查/卡/停

目標:在最後一刻,把責任正式鎖進法律文件。

查(簽名前最後檢查)

  • 關鍵權利是否寫入合約或附件
  • 是否已連動交付、驗收與違約後果

未完成的後果
→ 權利在簽約瞬間直接歸零


卡(不得簽約的情況)

  • 任何關鍵權利仍停留在口頭、對話或平台文字

未完成的後果
→ 責任在簽約當下完成翻轉


停(制度唯一允許的動作)

  • 先簽後補 → 一律停止

不可逆線
→ 簽約完成=主張之門永久關閉。


五、政府數據裁決:沒跑完 SOP,敗訴比例顯著升高

政府統計資料呈現高度一致結論:

  • 不動產相關消費爭議中,超過 60% 的案件最終未能成立主張
  • 其共同特徵為:簽約前未完成文件化、責任鎖定與證據留存

反向結論同樣清楚:

在簽約前完成三節點 SOP 驗證者,主張成立率顯著較高。

(統計來源彙整自 行政院主計總處 與消費爭議資料)


六、本單元唯一可用的行動裁決

未完成「看屋/議約/簽約」三節點的 查/卡/停 SOP 驗證,一律不得依 591 資訊前進;
否則任何前進,都將在簽約時轉為責任不可逆回流買方

資訊來源|消費爭議統計資料庫(不動產類)|行政院主計總處
https://www.stat.gov.tw/


第九單元:591 風險只能二選一

不是可換條件,就是必須停損;沒有第三條路

凡依 591 資訊產生的交易風險,只能被制度判定為「可立即條款化、可換條件」或「無法責任化、必須停損」其一;任何未完成分流而續行的行為,責任都將在簽約節點一次性回流買方。


一、先定義清楚:什麼叫「有資格談」

制度只承認一種可以談的風險——
能被責任化的風險。

也就是同時成立三件事:

  • 可歸責:能明確指名誰要負責
  • 可舉證:能在交易節點前完成驗證
  • 可履行:能設計交付或違約後果

只要缺一項,
該風險在法律上就沒有談的資格


二、可換條件(可談)硬分類標準

以下情形可以談,但只能在立即條款化的前提下談

  • 權利內容能被明確定義,並寫入合約或附件
  • 驗收方式可由第三方客觀驗證
  • 價金、交付時點或瑕疵處理
  • 能改寫為違約、解除或減價條款

裁決線

能改寫為「未履行即違約」→ 可談;
未完成改寫前 → 不得前進


三、必須停損(不可談)硬分類標準

以下情形不論怎麼協商,都必須停損

  • 責任主體無法指名(誰負責說不清)
  • 舉證路徑不存在或已結構性封死
  • 關鍵權利只能停留在 591 描述層次
  • 對方僅提供「大家都這樣」「一直都沒事」作為回應

裁決線

無法形成可歸責條款者,一律必須停損


四、為什麼「再談談」不會降低風險

這是多數買方最容易掉進去的心理陷阱:
「再談一下,也許能補強。」

官方統計顯示的結論恰好相反。

  • 超過 6 成 的不動產交易爭議案件,
    在簽約前即已具備「應停損條件」卻未停
  • 這類案件在後續爭議中,
    主張不成立比例高於 70%

原因只有一個:

風險可辨識,但未做分流,仍強行前進。


五、停損不是保守,而是避免責任一次性回流

停損不是放棄機會,
而是避免把所有風險完整保留到簽約那一刻

  • 屬於可談者 → 立刻條款化再談
  • 屬於必停者 → 立刻停損,不得續行

繼續談判不會降低風險,
只會讓風險在制度上全部由買方承擔


六、政府數據裁決:不分流,敗訴比例顯著上升

政府公開統計資料一致顯示:

  • 未於簽約前完成「可談/必停」分流的案件
     主張不成立比例高於 70%
  • 反之,在簽約前即完成分流並實際停損者
    → 爭議發生率與責任回流比例顯著降低

結論非常直接:

分流不是策略,是生存條件。

(統計彙整自司法案件與民事紛爭資料)


七、本單元唯一可用的行動裁決

在簽約前,必須完成「可換條件/必須停損」的明確分流並立即執行;
任何未分流而續行的交易,責任都將在簽約節點不可逆回流買方


第十單元:FAQ 決策封口|591 資訊不等於交易事實

這不是解答疑問,而是關閉錯誤選項

任何來自 591 平台的資訊,在未被契約化為「可歸責、可舉證、可履行」條款前,一律不得作為交易判斷依據;否則一旦簽約,將同步發生三個不可逆後果:權利永久喪失、責任不可逆回流、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Q1|591 上寫得很完整,能不能直接信?

裁決:不能,必須停。
平台資訊屬描述層,不是責任承諾;未條款化即無主張入口。

若仍續行的後果
簽約瞬間完成歸零,任何補證與補說明皆無法律效果。


Q2|顯示「合法」,是不是就安全?

裁決:不能,必須停。
形式合法 ≠ 交易成立;未連動交付與違約責任即不可主張。

若仍續行的後果
簽約後權利直接消失,法院不進行補救或比例衡量。


Q3|有照片、平面圖、截圖,算不算證據?

裁決:不能,必須停。
圖像與描述不等於可歸責文件,且多形成於錯誤時間點。

若仍續行的後果
舉證被視為形成時間錯置,直接排除。


Q4|大家都這樣買,代表風險低?

裁決:不能,必須停。
從眾不構成責任來源,法院不採「多數人相信」。

若仍續行的後果
個別權利永久歸零,責任僅剩買方承擔。


Q5|哪些內容一定要寫進合約?

裁決:凡想主張者,全部寫;寫不進去就停。
必須同時具備:可驗收、可違約、可解除或減價。

若未完成的後果
簽約即視為自願放棄該事項。


Q6|口頭承諾或聊天紀錄,事後能追嗎?

裁決:不能,必須停。
口頭承諾與對話紀錄未文件化即程序不成立。

若仍續行的後果
主張入口關閉,敗訴風險不可逆。


Q7|責任到底算誰的?

裁決:只能算可被指名者;指不出來就停。
責任僅依承諾、契約與交付判定。

若指錯對象的後果
法院無法判責,直接駁回。


Q8|哪些風險可以談?哪些一定要停?

裁決:能條款化才可談,否則必停。
不能責任化的風險,談再久也無效。

若仍續行的後果
風險在簽約節點一次性回流買方。


Q9|先簽再補文件,行不行?

裁決:不行,必須停。
先簽後補在法律上等同放棄主張。

若仍續行的後果
主張之門永久關閉,無任何翻轉空間。


Q10|如果什麼都不做,會發生什麼?

裁決:一定停。
不驗證、不條款化、不分流,只會導向同一個結果。

不可逆後果(同步成立)

  • 權利永久喪失
  • 責任不可逆回流
  • 舉證路徑永久封死

官方數據終局裁決(全文錨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司法院 之統計彙整:

  • 未於簽約前完成契約化與責任鎖定的不動產爭議案件,主張不成立比例超過 70%
  •  6 成 案件在事前即存在可辨識但未處理的停損訊號

終局結論

把平台資訊誤當可主張,本身就是結構性敗訴來源。

資訊來源|消費爭議與主張成立關聯統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https://cpc.e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