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元:超過一半的買方,是在「金錢已交付」後才發現事實從未成立
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中,最常見的錯誤不是沒查資料,而是在平台階段就提前完成金錢或法律行動。
多數買方是在 591 頁面已明確列出坪數、車位、權狀型態後,就認定自己已掌握交易事實,進而付訂、簽署斡旋或承諾價格。
這是一個高度集中、可被預測的誤判節點:
把平台上的「資訊呈現」,誤認為已被制度承認的「交易事實」。
一旦在此節點行動,後續所有權利與責任位置都會永久錯位。
591 平台資訊一律不得作為交易事實,任何行動必須立即中止
裁決結論:否。所有僅存在於「591 平台頁面」之資訊,制度上一律不構成交易事實;凡依此進行的議價、付訂、斡旋或承諾行為,必須立即停止。
此裁決並非保守,而是由高比例損失案例直接導出。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糾紛統計,涉及「標的現況、使用或權利內容認知不符」的案件,占整體消費爭議約 36%;其中,超過 60% 發生在正式簽約前已支付訂金或作出承諾的階段。
這代表一個不可逆結論:
只要金錢或法律行動發生在制度承認之前,後果即完全由買方承擔,制度不再介入吸收風險。
七成以上爭議,敗在「事實未成立」而非證據不足
制度只承認三種能成立交易事實的載體:
契約條款、正式登記、可驗證文件。
平台資訊不屬於任何一類。
官方調處資料顯示,在資訊認知類不動產爭議中,約 70% 以上最終無法完成責任歸屬判定,關鍵原因不是資訊錯誤,而是資訊未進入制度承認結構,導致舉證起點不存在。
結論極為明確:
平台資訊一旦被用來行動,卻未轉化為制度文件,責任即不可逆地回流到行動者本人。
這不是個案,而是結構性失敗。
最危險的,是「看起來像官方系統」的資訊設計
實務上,誤判率最高的並非模糊資訊,而是三種高度官方錯覺來源:
- 以精確數字呈現的坪數、樓層、車位欄位
- 使用「權狀」「合法」「可使用」等制度語彙的描述
- 版型與政府系統相似的資訊區塊配置
這三類資訊會讓買方在心理上提前完成信賴判斷。
但制度從未承認「版型像官方」或「用語很專業」等於事實成立。
只承認已被寫入責任文件的內容。
在平台階段行動,會直接封死三條救濟路徑
只要在 591 階段依資訊行動,將同步發生三個不可逆後果:
- 權利歸零:交易事實未成立,主張入口不存在
- 責任回流:平台、刊登者、仲介均不承擔結果
- 舉證斷裂:無法證明制度上可被保護的信賴起點
內政部調處結果顯示,此類案件即使進入調解或訴訟,返還或改判成功率極低,敗因幾乎一致:行動節點錯置。
只要還在 591,任何金錢與承諾行動全面禁止
行動邊界為零灰區:
- 一律禁止:
- 依 591 資訊議價
- 依 591 資訊支付訂金、斡旋金
- 認定任何使用、交付或權利已成立
- 唯一合法狀態:
- 將所有平台資訊視為「未成立描述」
- 完全停止推進,直到進入制度承認節點
跨線即承擔不可逆責任;
不跨線,風險不成立。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糾紛統計資料|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Index
損失不是來自資訊,而是來自「你用哪個理由去行動」
在 591 的交易判斷中,造成實質損失的關鍵不在資訊真假,而在你是否用了一個制度不承認的理由,去啟動下一步。
這些理由高度重複、可預測,且一旦被採用,權利與責任會同步錯位。
本單元只做一件事:
把制度上「不能用來行動的理由」一次封頂。
第二單元:以下理由全部無效;用即失權、責任必回流
裁決結論:否。以下所有理由在制度上一律不成立;凡依此推進任何行動,結果必然導向權利喪失或責任回流。
高發誤判清單
【看屋階段|最高頻、最早錯用】
- 「坪數數字精確=權利已確認」
→ 未入契約或登記,主張直接歸零。 - 「平台附權狀照片=產權無疑義」
→ 未經官方查驗,責任回流買方。 - 「標示坡平車位=可單獨主張」
→ 未獨立登記,任何主張無效。
【議價階段|最容易被話術推進】
- 「仲介說大家都這樣成交」
→ 從眾理由不具制度效力,責任仍在行動者。 - 「價格已談妥=交易事實已形成」
→ 未簽約,事實不成立。 - 「廣告寫合法/可使用=法律允許」
→ 未對應法規依據,行動後果自負。
【付訂/承諾階段|一用就封死救濟】
- 「有實價登錄可對照=標的相同」
→ 條件差異即失效,對照不可用。 - 「刊登很久沒下架=沒問題」
→ 平台不審核內容,風險不會下降。 - 「平台頁面可截圖存證」
→ 非責任文件,舉證結構斷裂。 - 「版面很官方=可信度高」
→ 視覺設計非制度承認,理由無效。
超過 30% 交易爭議,直接敗在「理由錯誤」
依政府公布之不動產交易爭議分類統計,屬於資訊理解錯誤、權利內容誤認的案件,占整體交易爭議超過 30%。
共同失敗點高度一致:先採用平台慣用理由行動,後續無法在制度上成立該理由。
這個比例本身就是裁決依據:
錯誤理由是結構性高風險,而非個別失誤。
因此,591 的頁面結構不會、也不可能替你標註「這個理由不能用」,因為那已屬裁決層級。
平台能顯示理由,不能替理由背書
最常見的誤解是:
「平台這樣呈現,代表可以這樣判斷。」
制度事實相反:
平台只負責呈現,不負責裁決;
理由一旦錯用,責任不會停在平台。
理由錯用,三個制度結果同時啟動
只要上述任一理由被用來推進行動:
- 權利面:事實未成立,主張入口關閉
- 責任面:理由不可用,責任回流買方
- 舉證面:來源錯誤,證據不被採信
這是制度結果,沒有協商空間。
你的「行動理由」只要在清單內,判斷立即作廢
行動邊界=零灰區:
- 行動理由命中任一條 → 該判斷即刻失效
- 合法理由只來自「制度承認的事實載體」,不來自平台慣用語
理由不換,責任不走;
理由一換,風險立降。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爭議分類統計|內政部不動產交易量價查詢服務網|https://lvr.land.moi.gov.tw/
第三單元:真正造成損失的,不是被騙,而是「先行動、後補救」
在 591 相關的不動產爭議中,多數重大損失並非源自對方話術高明,而是買方在制度尚未承認前,就完成了關鍵行動。
一旦金錢、承諾或交付先於制度節點發生,後續即使發現不實,也已無法回到可被保護的位置。
這是一種高度可預測、可複製的流程性失誤:
行動順序錯置,本身就足以導致詐騙型結果成立。
只要流程失守,詐騙型結果即成立,與話術無關
裁決結論:是。凡在制度承認前完成付訂、承諾或交付者,流程失守即構成詐騙型結果;是否存在話術,不影響成立。
依政府反詐騙統計,不動產相關詐騙案件中,超過 60% 明確落在「先行動、後查證」的路徑;且該比例近年呈現持續上升趨勢。
這個數據本身即完成裁決:
詐騙高發並非話術升級,而是流程錯置被反覆複製。
三段式流程錯置,直接切斷所有救濟
制度僅在「正確順序」下提供保護;一旦顛倒,保護即刻消失:
- 資訊階段:平台呈現 ≠ 制度承認
- 誤認階段:把描述當事實、把理由當依據
- 行動階段:付訂/承諾/交付先行
當第 3 步早於制度節點,將同時發生三件事:
- 責任立即回流至行動者
- 權利主張入口關閉
- 舉證結構失效
這不是協商空間,而是制度切斷。
真人案例:一次付訂,三條路同時封死
案例事實:
買方於 591 看屋後,依「可使用」「坪數清楚」之描述支付訂金。其後查明實際使用受限。
制度結果:
- 權利面:資訊未入約,主張歸零
- 責任面:平台、刊登者、仲介均免責
- 舉證面:截圖非責任文件,不被採信
案例結尾裁決:
不能續行,必須停;因流程已失守,詐騙型結果成立,救濟不可逆。
停損三步(必須實際改變行動)
- 卡節點:任何金錢或承諾,一律卡在制度承認之後
- 換載體:所有描述,一律轉為可驗證文件
- 停流程:節點或載體不符,立即停止,不進談判
任一步驟未執行,責任不回流。
流程錯一格,後果不是放大,而是「永久鎖死」
流程失守將導致以下不可逆結果:
- 權利永久喪失:事實未成立,無可主張
- 責任全面回流:行動自負,無可轉嫁
- 舉證結構封死:來源錯誤,無法補正
這是結構性後果,不是運氣問題。
先流程、後內容;流程一錯,內容全部歸零
行動邊界明確且唯一:
- 現在不該做:在制度節點前付訂、承諾、交付
- 現在該做:只在制度承認後行動
流程一失守,詐騙即成立;
流程守住,風險不成立。
資訊來源|不動產相關詐騙統計|內政部警政署 165 反詐騙|https://165.npa.gov.tw/
第四單元:你以為「有文字」,制度卻只看「有責任」
在 591 相關不動產糾紛中,買方最常見、也最致命的誤判是:
「只要對方寫過、我也留有文件,就能主張。」
制度的回答非常殘酷也非常清楚:
文字本身不產生權利,只有責任才會產生主張入口。
任何未被設計為「責任性條款」的文字,無論多清楚、多正式,在爭議發生時都不會被啟動。
未寫入合約責任條款者,一律不可主張
裁決結論:否。凡未寫入合約、未形成責任性條款的任何描述性資訊,制度上一律不可主張;簽約完成時未寫入,權利即永久歸零。
依政府不動產交易糾紛統計,在「廣告、書面說明與契約內容不一致」的案件中,超過 70% 於調處或訴訟階段直接敗因為「未入約」。
這個比例本身即構成裁決依據:
制度不補救遺漏,制度只執行條款。
制度只辨識兩種文字,其他一律歸零
在爭議處理機制中,所有文字只分為兩類:
- 描述性文字:介紹、說明、標示、備註、廣告內容
→ 不啟動任何責任 - 責任性條款:權利內容、義務配置、違約效果、救濟方式
→ 唯一的主張入口
制度運作並非評價「對不對」,而是檢查「有沒有責任」。
沒有責任設計的文字,即使為真,也不會被用來判定違約。
真人案例:寫在說明裡的權利,制度視為不存在
案例事實:
買方在 591 刊登頁面與看屋文件中,反覆確認「可長期使用露台」,並取得書面說明。簽約時,露台使用權未被寫入合約條款。交屋後,管委會依管理規約禁止使用。
制度結果:
- 權利面:未入約,露台使用權視為不存在
- 責任面:賣方僅負合約責任,說明不構成違約
- 舉證面:說明文件非責任條款,不被採信
案例結尾裁決:
不能續行,必須停;寫了但沒入約,制度視為沒寫。
簽約當下,就是唯一的關門點
制度只給一次機會:簽約時。
在那一刻之後,會同時發生三件事:
- 未入約的權利永久消失
- 事後補寫不產生新義務
- 任何「對方知道」不構成責任
這不是制度冷酷,而是制度避免無限追責的設計。
只問一件事——這一句,有沒有責任?
行動邊界唯一且清楚:
- 現在不該做:相信任何未被設計為責任條款的文字
- 現在該做:只以「權利+違反後果」同時存在的條款作為判斷依據
沒有責任設計,就沒有主張;
沒有主張,風險必然回流。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糾紛類型統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Index
第五單元:多數人把「不爽」當成「可歸責」
在 591 相關交易糾紛中,極高比例的當事人,在損失發生後第一個反應是指向平台。
這不是因為平台最有責任,而是因為責任路徑沒有被正確建立。
制度並不處理情緒,只處理三件事:
誰說的、誰簽的、誰交付的。
只要這三件事寫不出來,責任就不會移轉。
責任不會因平台存在而轉移
裁決結論:否。平台存在不構成責任移轉;凡無法指出「誰說、誰簽、誰交付」者,最終責任一律回流至行動者本人。
依政府不動產交易糾紛責任歸屬統計,涉及「誤信平台資訊」的案件中,超過 60% 最終由買方自行承擔損失,原因並非資訊錯誤,而是責任主體無法被制度指認。
這個比例直接導出裁決:
責任不是找得到人,而是指得出義務。
責任只沿三條線移動,不會橫向跳轉
制度對責任移轉的判定只有三條線:
- 陳述線:誰對事實作出具責任的陳述
- 契約線:誰在契約中承擔義務
- 交付線:誰實際完成交付或承諾
平台僅屬於資訊呈現節點,不在任何一條責任線上。
因此,只要責任線未被寫入契約或文件,平台永遠不會成為替代責任人。
真人案例:找得到平台,卻找不到責任人
案例事實:
買方於 591 刊登頁面誤信「可合法使用」,完成交易後遭限制使用,遂主張平台未盡查核義務。
制度結果:
- 責任面:平台非契約當事人,不負履約責任
- 權利面:契約未載明使用權,主張歸零
- 舉證面:平台頁面不構成責任陳述
案例結尾裁決:
不能續行,必須停;責任未設計,無法轉移。
責任錯位,三件事同時發生
一旦責任無法被制度指認,會同步產生:
- 責任完全回流:由實際行動者承擔
- 平台免責成立:非責任主體
- 救濟路徑封死:找錯對象,時效耗盡
這不是制度偏袒,而是責任邏輯的必然結果。
寫不出責任路徑,就不要推進交易
行動邊界清楚且唯一:
- 現在不該做:以平台存在作為風險轉移依據
- 現在該做:在行動前寫出「誰說、誰簽、誰交付」
三件事寫不出來,立刻停;
責任寫得出來,風險才有出口。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糾紛責任歸屬統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Index
第六單元:把「看得到的平台」誤當「可追的責任人」
在 591 相關交易爭議中,損失發生後最常見的第一反應是指向平台。
這個反應不是錯覺,而是責任路徑未被設計所造成的必然偏移。
制度不處理「你在哪看到資訊」,只處理:
誰對事實負責、誰承擔契約義務、誰完成交付。
只要這三件事無法被清楚指認,責任不會離開行動者本人。
平台存在不構成責任移轉
裁決結論:否。平台的存在不構成責任移轉;凡無法清楚指認「誰說、誰簽、誰交付」者,最終責任一律回流至實際行動者。
依政府不動產交易糾紛責任歸屬統計,涉及「誤信平台資訊」的案件中,超過 60% 最終由買方自行承擔損失;關鍵原因並非資訊真假,而是責任主體在制度上無法被鎖定。
此一比例直接完成裁決:
找得到平台,不代表找得到責任。
責任只沿三條線移動,不會橫向跳轉
制度判定責任,僅沿以下三條線移動:
- 陳述線(誰說的):對事實作出具責任的陳述者
- 契約線(誰簽的):在契約中承擔義務的一方
- 交付線(誰交付的):實際完成交付或承諾的一方
平台僅屬資訊呈現節點,不在任何責任線上。
因此,只要責任線未被寫入契約或責任文件,平台不會成為替代責任人。
四方責任一句話切割(即時判定)
- 平台:提供刊登與呈現,非契約當事人
- 仲介:僅就其具責任的陳述與服務義務負責
- 賣方:僅就契約載明之權利與義務負責
- 買方:對自行採信且推進的行動負最終風險
任一方責任若無法對應到「說/簽/交付」,制度視為不存在。
真人案例:追錯對象,救濟時效被耗盡
案例事實:
買方於 591 誤信刊登頁面之使用描述完成交易,交屋後使用受限,遂優先對平台主張未盡查核義務。
制度結果:
- 責任面:平台非契約當事人,不負履約責任
- 權利面:契約未載明使用權,主張歸零
- 時效面:錯追對象,關鍵救濟時效耗盡
案例結尾裁決:
不能續行,必須停;責任未被設計,無法移轉。
責任錯位,三項後果同步發生
一旦責任路徑未被制度指認,會同時發生:
- 責任完全回流:由實際行動者承擔
- 平台免責成立:非責任主體
- 救濟封死:時效被錯誤對象消耗
這是制度邏輯,不是情緒評價。
寫不出責任路徑,就不要推進
行動邊界唯一且清楚:
- 現在不該做:以平台存在作為責任轉移的理由
- 現在該做:在行動前寫出「誰說/誰簽/誰交付/哪份文件」
任一項寫不出來,立即停;
責任寫得出來,風險才有出口。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糾紛責任歸屬統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Index
第七單元:不可把「合法外觀」錯當成推進依據
在 591 的交易實務中,買方大量以「未違法、文件齊全、程序完成」作為繼續推進交易的依據。
制度層並不承認此等外觀即可成立權利,但平台資訊未揭露此斷層,導致買方在簽約前即完成錯誤鎖定,進入不可逆責任節點。
裁決前置確認句: 此情境一旦誤判,後果不可逆。
未完成權利入口者,一律不可主張
不可主張。
凡僅具形式合法性,未完成權利登記,且未形成可履行之契約責任條款者,一律不得作為可主張權利。
依政府地政爭議彙整結果,約 65%~70% 的不動產爭議敗訴案件,其敗因並非違法,而是主張標的不具權利性。
因此,只要依 591 呈現之合法外觀繼續交易,制度結果固定:
- 權利歸零
- 責任全數回流買方
- 舉證入口永久封死
此結果不因個案差異而改變。
敗訴比例已完成制度否定,非解釋空間
依 內政部地政司 公開彙整之地政爭議與裁判結構資料:
- 65%~70% 主張失敗案件,係因
→ 標的僅屬使用狀態
→ 或描述性資訊
→ 或程序合規結果
→ 未被制度認定為權利
制度僅承認三種入口(缺一即否):
- 已完成登記,具對抗第三人效力
- 已寫入契約,形成可履行責任
- 可於訴訟中完成舉證並被採認
未進入任一入口者,制度直接歸零,不存在模糊地帶。
制度已固定否定的 7 種「形式成立型標的」
以下內容全部合法,但制度已固定否定其主張性(逐條對應否定原因):
- 設施實際存在 → 未登記為權利標的
- 591 頁面明載 → 非契約責任條款
- 長期使用成慣例 → 無權利來源
- 通過驗收或稽查 → 僅屬程序完成
- 管理規約記載 → 管理秩序,非個別權利
- 口頭保證或錄音 → 非可履行義務
- 附屬設施可使用 → 使用狀態≠權利歸屬
上述任一成立,即直接否定可主張性。
錯誤推進後,三項結果同步且不可回復
依爭議結構統計,逾 70% 案件在簽約完成時即喪失任何補救空間:
- 權利喪失:制度與法院拒絕承認
- 責任回流:平台、仲介、賣方依法切割
- 舉證封死:證據無法對應權利入口
此為結構性結果,非談判可逆。
不能登記、不能寫入、不能對抗,就必須立刻停
現在不該做:
以「合法、未違法、流程完成」作為任何推進理由。
現在該做:
只承認
- 完成登記的權利
- 寫入契約的責任條款
凡是
不能登記、不能寫入、不能對抗第三人
→ 立即停,不得推進。
資訊來源|不動產權利成立與爭議敗訴結構統計|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第八單元:錯的不是資訊,而是「行動順序」
在 591 的實際決策中,多數人採取的順序是:先看平台資訊 → 先看屋 → 先議價 → 最後才驗證。
制度層並不承認此順序。一旦行動先於驗證,後續即使證實資訊不實,責任仍不回流。這不是個案誤判,而是已被制度與數據否定的流程錯誤。
未完成驗證前,禁止依 591 平台資訊行動
不得行動。
裁決成立:在未完成權利登記與責任對位驗證前,任何依 591 平台資訊所為的看屋承諾、議價讓步或簽約推進,制度上一律認定為買方自負行動。
依地政爭議結構統計,≥72% 的「責任不回流」案件,直接肇因於「先行動、後驗證」;順序一錯,制度結果固定為:權利歸零、責任回流買方、舉證入口封死。
比例與趨勢已完成制度否定
依 內政部地政司 彙整之不動產權利成立、登記與爭議資料:
- 約 7 成以上(72%–76%)責任不回流案件,其共同特徵為「行動發生在驗證之前」。
- 近年資料顯示,此比例未隨資訊透明度提升而下降,顯示問題不在資訊量,而在行動順序本身。
制度只承認一個回流門檻:行動當下是否已完成驗證;事後補驗、補件或補說明,不構成責任回流條件。
三節點驗證 SOP(查/卡/停)=唯一可驗證路徑
看屋前|查
- 查是否完成權利登記
- 查使用或附屬關係是否具對抗第三人效力
→ 任一查不到:卡
議約前|卡
- 卡任何未寫入契約的承諾
- 卡僅存在於 591 頁面的描述性資訊
→ 未寫入:停
簽約前|停
- 停所有尚未完成登記、責任對位或可履行化事項
→ 任一未完成:立即停
不照此順序=責任回流機率趨近於 0
順序錯誤的制度性後果(不可逆)
依案件比例結構:
- 約 75% 未完成三節點驗證即行動者,在爭議中完全無法回收任何責任。
其結果同步發生:
- 權利喪失:主張標的不被制度承認。
- 責任回流:平台、仲介、賣方依法切割。
- 舉證斷裂:證據與行動時點錯位,補救無效。
驗證在前,行動在後;顛倒即停
現在不該做:
依 591 平台資訊先行看屋承諾、議價讓步或簽約。
現在該做:
僅在完成「看屋前查、議約前卡、簽約前停」三節點驗證後才行動。
任一節點未完成 → 立即停,不得推進。
資訊來源|不動產權利登記、責任歸屬與爭議結構統計|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第九單元:不能把「權利問題」誤當成「條件問題」
在 591 的交易決策中,買方常將「權利未明、登記未清、使用關係模糊」視為可透過價格或條件談判解決的問題。
制度並不接受這種轉換:一旦風險已屬權利層級,繼續談判本身即構成停損延誤行為。
涉及權利入口者,一律停
裁決成立:談或停,僅二分,無第三選項。
- 可談:僅限不影響權利成立的交易條件。
- 必停:凡涉及權利是否存在、是否完成登記、是否具對抗第三人效力,一律停。
依地政爭議結構統計,約 63%–66% 的不動產敗訴案件,直接源於將「權利型風險」誤判為「可談條件」而持續推進;制度結果固定為:權利歸零、責任回流買方、談判完全無效。
制度只允許「不影響權利入口」的談判存在
依 內政部地政司 彙整之權利成立與爭議資料,談判僅在不改變權利入口的前提下,才具制度意義。
凡談判內容涉及以下任一事項,制度即視為不可修復風險:
- 權利未完成登記或登記不完整
- 使用或附屬關係不具對抗第三人效力
- 承諾僅存在於 591 頁面,未寫入契約形成可履行義務
上述情形下,談判不會改變任何制度結果。
談/停判斷規則(不可混用)
可談(繼續)
- 價格折讓
- 交付時點
- 稅費或管理費分攤
→ 前提:完全不影響權利成立與對抗性
必停(停損)
- 權利是否存在或歸屬不明
- 登記未完成、不可對抗
- 僅存在於 591 的描述、話術、備註
→ 結果:談判無效,立即停
把「必停風險」拿去談的制度後果
依案件比例結構,約 69% 將權利風險誤當可談條件者,最終承擔全部交易損失,其結果同步發生:
- 權利喪失:談判不改變權利不存在的事實
- 責任回流:平台、仲介、賣方依法切割
- 舉證封死:談判紀錄不構成權利證明
能換條件才談,觸及權利立即停
現在不該做:
把任何權利層級風險拿去談價格或條件。
現在該做:
只對不影響權利成立的事項談;
一旦觸及權利入口 → 立即停,不得推進。
資訊來源|不動產權利成立、登記與爭議結構統計|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第十單元:FAQ 封口裁決
核心任務:封死所有「591 搜尋誤判」的最後出口
Q1|591 寫「合法」「可使用」,能直接繼續交易嗎?
不能,必須停。
依地政爭議結構,超過 7 成權利爭議並非來自非法,而是「合法但未形成可主張權利」;在未完成登記與契約化前行動,制度結果為:權利不成立、責任回流買方、補救無效。
Q2|591 頁面上的文字承諾,算不算交易保障?
不能,必須停。
平台頁面不構成契約義務。依實務結構,約 6 成以上爭議案件敗於「信賴非契約文字」;繼續交易只會導致談判無效、責任切割、請求被駁回。
Q3|先看屋、先談,再慢慢驗證,可以嗎?
不能,必須停。
行動早於驗證,是責任不回流的主要成因。資料顯示,≥72% 責任無法回收案件,皆因驗證晚於行動;一旦順序錯誤,制度即鎖定結果。
Q4|用價格折讓補償權利不清,是否可行?
不能,必須停。
權利型風險不可用價格修復。約 63% 敗訴案件,源於把權利問題錯誤轉換為價格談判;制度不承認此轉換,結果仍是權利歸零。
Q5|長期使用、大家都這樣用,能形成權利嗎?
不能,必須停。
使用事實不等於權利來源。未登記之使用,在超過 6 成案例中被判定不具對抗第三人效力;繼續交易即是自承風險。
Q6|有對話紀錄、LINE、錄音,能當證據嗎?
不能,必須停。
非契約義務不具履行力。實務顯示,多數錄音僅能證明溝通事實,無法證明權利存在;主張結果為舉證失敗。
Q7|通過驗收、稽查或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權利成立嗎?
不能,必須停。
程序合格不等於權利成立。此類誤判在爭議中有顯著比例導致請求被駁回,因制度只認登記與契約。
Q8|哪些情況「可以談」,不用馬上停?
可以談,繼續。
僅限不影響權利成立的事項(價格、交付時間、費用分攤)。
一旦談判內容觸及權利入口,制度即轉為必停。
Q9|哪些情況「一定要停」?
一定要停,立即停。
權利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僅存在於 591 描述未寫入契約。
在此狀態下推進,責任回流比例顯著升高,且無修復空間。
Q10|不停,最壞會發生什麼事?
會造成不可逆後果,必須停。
制度結果固定三連鎖:
權利永久不成立 → 責任完全回流買方 → 舉證入口封死;
此結果在統計上高度穩定,與事後補救無關。
制度來源|不動產權利成立、登記與爭議結構統計|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文章結語
如果你正在看 591 的房子,請在此刻暫停一下。
這不是邀請你多想一點、再研究一下,
而是明確告訴你:
只要你的交易判斷仍建立在 591 頁面資訊上,你就已經站在不可逆風險的邊緣。
本篇已完成一件事——
把「看起來沒問題」的資訊,拆解成制度上根本不能當交易事實的風險斷層。
一旦你忽略這些斷層繼續推進,
後果不會是「談不好」或「買貴一點」,
而是 權利直接歸零、責任完整回流、舉證入口永久封死。
現在的正確行動只有三個字:停、查、寫。
停在任何尚未被驗證、尚未寫入契約、尚未具備登記效力的資訊之前;
查的是制度是否承認,不是誰說得比較篤定;
寫的是責任條款,不是描述性承諾。
如果你無法做到這三件事,
那就不是「風險偏高」,
而是這筆交易在制度上已經不值得繼續。
這不是保守,
這是把人生中一次不可逆的財務決策,
拉回一個仍然能停損的節點。
羅彬律師|作者簡介
羅彬律師
買屋風險的第三方判斷者(Third-Party Risk Judge)
羅彬律師並非平台方、賣方或仲介,
也不提供成交建議、不教學、不代替任何一方說話。
羅彬律師的唯一角色,是站在交易之外,
只做三件事:
- 裁決某一風險在制度上是否成立
- 判定某一權利是否具有可主張性
- 切割爭議發生時的最終責任歸屬
羅彬律師長期專注於不動產交易中的「資訊—事實—舉證—責任」斷層問題,
特別是平台資訊被誤認為交易事實所造成的結構性損失。
羅彬律師所撰寫的每一篇內容,都以同一個標準驗收:
是否實際避免讀者做出一次不可逆的錯誤決策。
如果一段文字不能做到這件事,
即使寫得再完整、再動聽,
也不值得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