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元|超過一半的買方,是在「金錢已交付」後才發現事實從未成立
在 591 把「資訊呈現」當成「交易事實」
在 591 的買屋流程中,最常見且最致命的錯誤不是沒有查資料,而是在制度尚未承認之前,就先完成金錢或法律行動。當你在 591 看到坪數、樓層、車位、權狀型態等欄位被「精確呈現」,就把它當成已被制度承認的交易事實,下一步的議價、付訂、斡旋或承諾,會把你直接推入不可逆責任區。
只要還在 591,任何金錢與承諾行動一律禁止
**裁決結論:否。**凡僅存在於 591 頁面之資訊,不構成制度上的交易事實。只要你的判斷仍建立在 591 頁面資訊上,任何議價讓步、付訂、斡旋金、承諾價格或交付安排,一律立即停止。理由不是保守,而是制度結構:你一旦先行動,後續再發現不實,也無法回到可被保護的位置。
比例不是說服,而是「制度敗退門檻」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糾紛統計中,涉及「標的現況、使用或權利內容認知不符」之案件占比偏高,且大量集中在正式簽約前就已付訂或作出承諾的階段。這類比例的意義不是「提醒你小心」,而是直接指出一個制度門檻:行動若先於制度承认,責任回流的機率會變成高度穩定的結構結果,不是個案運氣。
交易事實只認三種載體,591 不在其內
制度承认交易事實,只看三種載體:契約條款、正式登記、可驗證文件。591 的資訊呈現不屬於任何一類。這代表你在 591 看到的「看起來很像權利」的內容,本質仍只是描述;只要沒有被移入上述載體,制度上就沒有可主張的入口。
行動節點錯置=權利歸零、責任回流、舉證斷裂
只要在 591 階段先發生金錢或法律行動,就會同步啟動三個不可逆結果:權利歸零(事實未成立,主張入口不存在)、責任回流(平台、刊登者、仲介不替你的行動背書)、舉證斷裂(截圖、話術、備註難以對接制度承认的舉證起點)。這不是談判能補救的問題,而是你把行動放在制度之前所造成的結構性失效。
最危險的是「像官方」而非「看不懂」
在 591 上,誤判率最高的不是模糊資訊,而是三種「官方錯覺」:精確數字欄位(坪數、樓層、車位)、制度語彙(權狀、合法、可使用)、以及看起來像官方系統的版型配置。這些設計會讓人提前完成信賴判斷,但制度從不承认「看起來專業」等於「事實成立」,只承认被寫進責任文件的內容。
必須把 591 資訊視為「未成立描述」直到轉成責任文件
本單元的行動邊界只有一句話:**只要還在 591,就把所有資訊一律視為未成立描述,停止推進,直到它被轉成契約條款、登記或可驗證文件。**你跨線的那一刻,責任就不可逆地回到你身上;你不跨線,風險就無法成立。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糾紛統計資料|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Index
第二單元|以下理由全部無效;用即失權、責任必回流
理由錯用即失效,無補救空間
**裁決結論:否。**凡以 591 頁面常見理由作為推進依據者,制度上一律不成立。只要依此完成任何議價、付訂、斡旋或承諾行動,結果必然導向權利喪失或責任回流。這不是風險提醒,而是已被制度與統計固定的結果。
不是內容真假,而是「理由不被承認」
多數爭議並非源於資訊是否為真,而是你用了一個制度不承認的理由去行動。591 的頁面可以呈現理由,但制度不替理由背書;一旦理由錯用,後果不會停在平台,而會回到行動者本人。
高發誤判(看屋階段):最早、最高頻的錯用理由
在看屋階段,最常見的三種錯用理由包括:
「坪數數字精確=權利已確認」、
「平台附權狀照片=產權無疑義」、
「標示坡平車位=可單獨主張」。
這些理由共同的制度問題在於:未入契約、未完成登記、未形成可驗證文件,因此一旦行動,主張直接歸零。
高發誤判(議價階段):從眾與話術不具制度效力
在議價階段,常見錯誤理由包括:
「仲介說大家都這樣成交」、
「價格已談妥=交易事實形成」、
「廣告寫合法/可使用=法律允許」。
制度不承認從眾、不承認價格共識、不承認未對應法規的描述。理由一錯,責任仍在行動者。
高發誤判(付訂/承諾階段):一用即封死救濟
在付訂或承諾階段,最致命的錯用理由包括:
「有實價登錄可對照=標的相同」、
「刊登很久沒下架=沒問題」、
「平台頁面可截圖存證」、
「版面很官方=可信度高」。
這些理由在制度上都屬於非責任性來源;一旦用來行動,舉證起點直接斷裂。
超過三成爭議直接敗在「理由錯誤」
依政府公布之不動產交易爭議分類統計,屬於資訊理解錯誤、權利內容誤認的案件,占整體交易爭議超過三成。其共同失敗點高度一致:先採用平台慣用理由行動,後續無法在制度上成立該理由。這個比例本身即構成裁決依據。
591平台能顯示理由,不能替理由背書
最常見的誤解是:「平台這樣呈現,代表可以這樣判斷。」
制度事實正好相反:平台只負責呈現,不負責裁決。理由一旦錯用,制度不會因平台存在而吸收風險。
三個同步結果:理由錯用即刻啟動
只要上述任一理由被用來推進行動,制度會同時啟動三個結果:
權利面:事實未成立,主張入口關閉;
責任面:理由不可用,責任回流買方;
舉證面:來源錯誤,證據不被採信。
這是制度結果,沒有協商空間。
行動決策:理由命中清單,判斷即刻作廢
本單元的行動邊界為零灰區:**你的行動理由只要命中清單任一條,該判斷即刻失效。**合法理由只來自制度承認的事實載體,不來自 591 的慣用語或視覺設計。理由不換,責任不走;理由一換,風險立降。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爭議分類統計|內政部不動產交易量價查詢服務網|https://lvr.land.moi.gov.tw/
第三單元|真正造成損失的,不是被騙,而是「先行動、後補救」
重大損失源於流程錯置,而非話術高明
在 591 相關的不動產爭議中,多數重大損失並非源自對方話術,而是買方在制度尚未承認前,就先完成了關鍵行動。一旦金錢、承諾或交付先於制度節點發生,即使之後發現資訊不實,也已經離開制度可保護的位置,無法回到原點。
流程失守即成立「詐騙型結果」
裁決結論:是。凡在制度承認前完成付訂、承諾或交付者,僅因流程失守,即成立「詐騙型結果」;是否存在話術、誤導或惡意,對制度結果不具影響力。
(此處「詐騙型結果」係指制度保護全面失效的結果型分類,非刑法構成要件。)
高比例案件證明錯在順序,不在內容
依政府反詐騙統計,不動產相關詐騙案件中,超過 60% 明確落在「先行動、後查證」的路徑,且該比例近年持續上升。這代表詐騙高發的原因並非話術升級,而是流程錯置被反覆複製;數據本身已完成制度裁決。
三段式錯置直接切斷所有救濟
制度僅在「正確順序」下提供保護,一旦顛倒,保護即刻消失:
第一段,資訊階段:591 呈現 ≠ 制度承認;
第二段,誤認階段:把描述當事實、把理由當依據;
第三段,行動階段:付訂、承諾或交付先行。
當第三段早於制度節點,責任回流、權利封閉、舉證失效會同時發生。
流程一錯,三條路同時被切斷
流程失守不是風險放大,而是制度直接切斷:
責任面:立即回流至行動者本人;
權利面:主張入口關閉,無法成立;
舉證面:來源錯位,證據結構失效。
這不是協商空間,而是制度性的關門機制。
實務案例:一次付訂,救濟同時歸零
案例中,買方於 591 看屋後,依「可使用」「坪數清楚」等描述支付訂金,事後查明實際使用受限。
制度判定結果為:資訊未入約,權利歸零;平台與刊登者非責任主體;截圖與說明非責任文件,不被採信。
案例裁決結論:流程已失守,詐騙型結果成立,必須停止,且不可逆。
停損指令:三步驟必須實際改變行動
有效停損不是理解,而是行為改變:
第一步,卡節點:任何金錢或承諾,一律延後到制度承認之後;
第二步,換載體:所有描述一律轉為可驗證文件;
第三步,停流程:節點或載體不符,立即停止,不進談判。
任一步未執行,責任即不回流。
不可逆性說明:流程錯一格,結果永久鎖死
只要行動順序錯置,會固定導致三項不可逆結果:
權利永久喪失、責任全面回流、舉證結構封死。
這是結構性後果,與運氣、誠意或事後補救無關。
行動決策:先流程、後內容
本單元只留下唯一可用的行動邊界:
現在不該做:在制度節點前付訂、承諾或交付;
現在該做:只在制度承認後行動。
流程一失守,詐騙即成立;流程守住,風險不成立。
資訊來源|不動產相關詐騙統計|內政部警政署 165 反詐騙|https://165.npa.gov.tw/
第四單元|你以為「有文字」,制度卻只看「有責任」
寫過、不等於能主張
在 591 相關不動產糾紛中,買方最常見、也最致命的誤判是:「只要對方寫過、我也留有文件,就能主張。」
制度的答案非常清楚也非常殘酷:**文字本身不產生權利,只有責任才會啟動主張入口。**任何未被設計為「責任性條款」的文字,不論多清楚、多正式,爭議發生時都不會被制度啟動。
未入約者,一律不可主張
**裁決結論:否。**凡未寫入契約、未形成具體責任配置的任何描述性資訊,制度上一律不可主張;簽約完成時未入約,權利即永久歸零。
這不是補救不夠,而是制度根本不提供事後補寫的入口。
七成案件直接敗在「未入約」
依政府不動產交易糾紛統計,在「廣告、書面說明與契約內容不一致」的案件中,超過 70% 在調處或訴訟階段直接敗因為未寫入契約條款。
此比例的制度意義非常明確:制度不補救遺漏,只執行條款。
制度分類:文字只分兩種,其餘歸零
在制度運作中,所有文字只被分為兩類:
描述性文字(介紹、說明、標示、備註、廣告)→ 不啟動任何責任;
責任性條款(權利內容、義務配置、違約效果、救濟方式)→ 唯一主張入口。
制度不評價「對不對」,只檢查「有沒有責任」。
最低成立公式:少一項,主張即歸零
一條可主張的權利條款,至少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權利內容+違反後果+責任主體。
三者缺一,制度即判定為描述,不具主張性。
實務案例:寫在說明裡的權利,制度視為不存在
案例中,買方在 591 刊登頁面與看屋文件中反覆確認「可長期使用露台」,並取得書面說明;但簽約時,該使用權未被寫入契約責任條款。交屋後,管委會依管理規約禁止使用。
制度結果為:未入約,露台使用權視為不存在;說明文件不構成違約依據;平台與賣方責任依法切割。
決策點說明:簽約當下,就是唯一一次
制度只給一次機會:簽約時。
在那一刻之後,會同時發生三件事:
未入約的權利永久消失;
事後補寫不產生新義務;
任何「對方知道」不構成責任。
這不是制度冷酷,而是為避免無限追責的必要設計。
行動決策:只問一句——這段文字,有沒有責任?
本單元的唯一判斷句是:這一句話,是否同時寫清楚責任?
現在不該做:相信任何未被設計為責任條款的文字;
現在該做:只以「權利+違反後果+責任主體」同時存在的條款作為推進依據。
沒有責任設計,就沒有主張;沒有主張,風險必然回流。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糾紛類型統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Index
第五單元|多數人把「不爽」當成「可歸責」
情緒不是責任,制度不處理不爽
在 591 相關交易糾紛中,損失發生後,買方最常見的第一反應是指向平台。這個反應不是因為平台最有責任,而是責任路徑在行動前沒有被設計完成。制度不處理感受、不處理不公平,只處理三件事是否能被寫清楚。
591平台存在,不構成責任移轉
**裁決結論:否。**平台的存在不構成責任移轉。凡無法清楚指出「誰說、誰簽、誰交付」者,制度上一律無法完成責任歸屬,最終責任必然回流至實際行動者本人。這是制度邏輯,不是價值判斷。
六成案件敗在「責任主體寫不出來」
依政府不動產交易糾紛責任歸屬統計,涉及「誤信平台資訊」的案件中,超過 60% 最終由買方自行承擔損失。敗因並非資訊真假,而是制度無法指認具體義務承擔者。比例本身即完成裁決:找不到義務,就無法移轉責任。
制度邏輯:責任只沿三條線移動
制度對責任歸屬的判定,只承認三條移動路徑:
陳述線(誰對事實作出具責任的陳述)、
契約線(誰在契約中承擔具體義務)、
交付線(誰實際完成交付或承諾)。
只要責任沒有被寫進這三條線,制度不會替你補寫。
錯誤認知:591平台不在任何責任線上
平台僅屬於資訊呈現節點,不在陳述線、契約線或交付線上。即便資訊出現在 591,若未被轉化為責任性陳述或契約義務,平台都不會成為替代責任人。看得到平台,不等於抓得到責任。
實務案例:找得到平台,卻找不到責任人
案例中,買方因 591 刊登頁面標示「可合法使用」完成交易,交屋後使用受限,遂主張平台未盡查核義務。
制度結果為:平台非契約當事人,不負履約責任;契約未載明使用權,權利主張歸零;平台頁面不構成責任陳述。
案例裁決結論:責任未被設計,無法轉移。
制度後果:責任錯位,三件事同時發生
一旦責任無法被制度指認,會同步啟動三項結果:
責任全面回流:由實際行動者承擔;
平台免責成立:非責任主體;
救濟路徑封死:找錯對象,時效被耗盡。
這不是制度偏袒,而是責任邏輯的必然結果。
行動決策:寫不出責任路徑,就不要推進
本單元的行動邊界非常清楚:
現在不該做:以平台存在作為風險或責任轉移的理由;
現在該做:在任何行動前,先寫出「誰說、誰簽、誰交付」。
三件事寫不出來,立刻停;責任寫得出來,風險才有出口。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糾紛責任歸屬統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Index
第六單元|把「591平台」誤當成「可追的責任人」
可見性不等於可歸責
在 591 的交易爭議中,損失發生後,最直覺的反應是指向「最看得到的平台」。這不是直覺錯誤,而是責任路徑在行動前未被設計完成所造成的必然偏移。制度不處理你在哪裡看到資訊,只處理誰負責。
591平台,不會替你承擔責任
裁決結論:否。平台的存在不構成責任移轉。凡無法清楚指認「誰說、誰簽、誰交付」者,制度上一律判定為責任未成立,最終責任必然回流至實際行動者本人。
六成以上案件,找錯對象而敗退
依政府不動產交易糾紛責任歸屬統計,涉及「誤信平台資訊」的案件中,超過 60% 最終由買方自行承擔損失。關鍵敗因並非資訊真假,而是責任主體在制度上無法被鎖定。比例本身已完成裁決:找得到平台,不代表找得到責任。
制度邏輯:責任只沿三條線移動,不會橫向跳轉
制度判定責任,僅沿三條線運作:
陳述線(誰說的):對事實作出具責任陳述者;
契約線(誰簽的):在契約中承擔具體義務者;
交付線(誰交付的):實際完成交付或承諾者。
平台僅屬於資訊呈現節點,不在任何一條責任線上。
責任切割一句話判定:四方各自到此為止
在制度上,四方責任可被一句話即時切割:
平台:提供刊登與呈現,非契約當事人;
仲介:僅就其具責任性的陳述與服務義務負責;
賣方:僅就契約載明之權利與義務負責;
買方:對自行採信並推進的行動負最終風險。
任一方若無法對應到「說/簽/交付」,制度即視其責任不存在。
實務案例:追錯對象,救濟時效被耗盡
案例中,買方因 591 刊登頁面之使用描述完成交易,交屋後使用受限,遂優先對平台主張未盡查核義務。
制度結果為:平台非契約當事人,不負履約責任;契約未載明使用權,權利主張歸零;因錯追對象,關鍵救濟時效耗盡。
案例裁決結論:責任未被設計,無法移轉。
制度後果:責任錯位,三項結果同步發生
一旦責任路徑未被制度指認,會同時發生:
責任完全回流:由實際行動者承擔;
平台免責成立:非責任主體;
救濟封死:時效被錯誤對象消耗。
這是制度邏輯,而非情緒評價。
行動決策:寫不出責任路徑,就不要前進
本單元的行動邊界只有一句話:
現在不該做:以平台存在作為責任轉移的理由;
現在該做:在行動前寫出「誰說/誰簽/誰交付/對應文件」。
任一項寫不出來,立即停;責任寫得出來,風險才有出口。
資訊來源|不動產交易糾紛責任歸屬統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Index
第七單元|不可把「合法外觀」錯當成推進依據
形式合法,不等於保障成立
在 591 的交易實務中,買方常以「未違法、文件齊全、程序完成」作為繼續推進的依據。但制度層並不承認合法外觀即可成立權利。當你在 591 看到看似合規的描述而提前鎖定判斷,實際上已跨入不可逆責任節點。
裁決前置判斷:此類誤判,一旦發生即不可逆
**裁決前置確認句:**此情境一旦誤判,後果不可逆。
制度不會因「看起來合法」而延後責任歸屬;行動一旦先於權利入口,保護即刻消失。
未完成權利入口者,一律不可主張
**裁決結論:不可主張。**凡僅具形式合法性、未完成權利登記,且未形成可履行之契約責任條款者,一律不得作為可主張權利。依 591 合法外觀繼續交易,制度結果固定為:權利歸零、責任全數回流買方、舉證入口封死。
六到七成敗訴,否定的是「外觀推進」
依政府地政爭議彙整結果,約 65%~70% 的不動產爭議敗訴案件,敗因並非違法,而是主張標的不具權利性。這個比例已完成制度否定:合法外觀不是解釋空間,而是被固定排除的推進依據。
制度入口公式:三問法,缺一即否
制度只承認三個權利入口(缺一即否): 是否完成登記,具對抗第三人效力;
是否寫入契約,形成可履行責任;
是否可被舉證採認,能進入裁判結構。
未進入任一入口者,制度直接歸零,沒有模糊地帶。
七種「合法但不可主張」標的
以下情形全部合法,但制度已固定否定其主張性(逐條對應否定原因):
- 設施實際存在 → 未登記為權利標的
- 591 頁面明載 → 非契約責任條款
- 長期使用成慣例 → 無權利來源
- 通過驗收或稽查 → 僅屬程序完成
- 管理規約記載 → 管理秩序,非個別權利
- 口頭保證或錄音 → 非可履行義務
- 附屬設施可使用 → 使用狀態≠權利歸屬
命中任一條,即直接否定可主張性。
制度後果:錯誤推進,三項結果同步且不可回復
依爭議結構統計,逾 70% 案件在簽約完成時即喪失任何補救空間:
權利喪失(制度拒絕承認)、
責任回流(平台、仲介、賣方依法切割)、
舉證封死(證據無法對應權利入口)。
此為結構性結果,非談判可逆。
行動決策:不能登記、不能寫入、不能對抗,就必須立刻停
**現在不該做:**以「合法、未違法、流程完成」作為任何推進理由。
**現在該做:**只承認「完成登記的權利」與「寫入契約的責任條款」。
凡是不能登記、不能寫入、不能對抗第三人者,立即停,不得推進。
資訊來源|不動產權利成立與爭議敗訴結構統計|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第八單元|錯的不是資訊,而是「行動順序」
多數損失,起於順序錯誤而非資訊不足
在 591 的實際交易判斷中,多數買方採取的順序是:先看平台資訊 → 先看屋 → 先議價 → 最後才驗證。制度層並不承認此順序。一旦行動先於驗證,即使事後證實資訊不實,責任仍不回流。這不是個案,而是已被制度與數據反覆否定的流程錯誤。
未完成驗證前,禁止依 591 資訊行動
裁決成立:不得行動。凡在未完成權利登記與責任對位驗證前,任何依 591 平台資訊所為的看屋承諾、議價讓步或簽約推進,制度上一律認定為買方自負行動。
順序一錯,制度結果即固定,不存在補救空間。
七成以上案件,敗在「先行動、後驗證」
依地政爭議結構統計,約 72%–76% 的「責任不回流」案件,其共同特徵皆為:行動發生在驗證之前。近年資料顯示,此比例未隨資訊透明度提升而下降,顯示問題不在資訊量,而在行動順序本身。數據已完成制度否定。
制度門檻:事後補驗,不構成責任回流
制度只認一個回流門檻:行動當下是否已完成驗證。
任何事後補查、補件、補說明,僅屬風險確認,不構成責任回流條件。行動一旦先行,制度保護即刻關門。
唯一可驗證路徑:三節點驗證 SOP(查/卡/停)
制度只承認以下三節點驗證順序,且不可跳步:
看屋前|查:是否完成權利登記;使用或附屬關係是否具對抗第三人效力。任一查不到,立刻卡。
議約前|卡:卡住任何未寫入契約的承諾;卡住僅存在於 591 頁面的描述性資訊。未寫入,立即停。
簽約前|停:停下所有尚未完成登記、責任對位或可履行化事項。任一未完成,禁止簽約。
不可跳步封條:任一節點未完成,即完成責任回流
上述三節點中,任一步被跳過,制度即視為行動順序錯置,責任回流機率趨近於 100%。這不是建議流程,而是制度強制順序。
制度性後果:順序錯誤,結果不可逆
依案件比例結構,約 75% 未完成三節點驗證即行動者,在後續爭議中完全無法回收任何責任。其結果同步發生:
權利喪失(主張標的不被制度承認)、
責任回流(平台、仲介、賣方依法切割)、
舉證斷裂(證據與行動時點錯位,補救無效)。
行動決策:驗證在前,行動在後;顛倒即停
**現在不該做:**依 591 平台資訊先行看屋承諾、議價讓步或簽約。
**現在該做:**僅在完成「看屋前查、議約前卡、簽約前停」三節點驗證後才行動。
任一節點未完成 → 立即停,不得推進。
資訊來源|不動產權利登記、責任歸屬與爭議結構統計|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第九單元|不能把「權利問題」誤當成「條件問題」
把權利風險拿去談,本身就是延誤停損
在 591 的交易決策中,買方常將「權利未明、登記未清、使用關係模糊」誤判為可透過價格或條件談判解決的問題。制度不接受這種轉換:一旦風險已屬權利層級,繼續談判本身即構成停損延誤,並把你推進不可逆責任區。
涉及權利入口者,一律停
裁決成立:談或停,僅二分,無第三選項。
凡涉及權利是否存在、是否完成登記、是否具對抗第三人效力者,一律必停;任何在此狀態下的談判,制度上都不具效力。
六成以上敗訴,源於錯把權利當條件
依地政爭議結構統計,約 63%–66% 的不動產敗訴案件,直接源於將「權利型風險」誤判為「可談條件」而持續推進。制度結果高度穩定:權利歸零、責任回流買方、談判完全無效。比例本身即完成裁決。
只有不影響權利入口的事項,才存在談判空間
制度僅允許在不改變權利入口的前提下進行談判。凡談判內容觸及下列任一事項,制度即視為不可修復風險:
權利未完成登記或登記不完整;
使用或附屬關係不具對抗第三人效力;
承諾僅存在於 591 頁面,未寫入契約形成可履行義務。
在上述情形下,談判不會改變任何制度結果。
談/停判斷表:不可混用的兩種情境
可以談(繼續):價格折讓、交付時點、稅費或管理費分攤——前提是完全不影響權利成立與對抗性。
必須停(停損):權利是否存在或歸屬不明、登記未完成或不可對抗、僅存在於 591 的描述或話術。
把必停風險拿去談,制度一律判定為無效行為。
反例否定封條:價格永遠不是權利來源
**反例明確否定:**任何價格折讓、補貼或條件讓步,均不構成權利來源,亦不會修復權利不存在或不可對抗的事實。以價格換風險,只會延後停損,不會改變制度結果。
將權利風險拿去談的三連鎖
依案件比例結構,約 69% 將權利風險誤當可談條件者,最終承擔全部交易損失,其結果同步發生:
權利喪失(談判不改變權利不存在的事實);
責任回流(平台、仲介、賣方依法切割);
舉證封死(談判紀錄不構成權利證明)。
能換條件才談,觸及權利立即停
本單元的行動邊界只有一句話:
**現在不該做:**把任何權利層級風險拿去談價格或條件。
**現在該做:**只對不影響權利成立的事項談;一旦觸及權利入口,立即停,不得推進。
資訊來源|不動產權利成立、登記與爭議結構統計|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第十單元|10大FAQ
本單元的核心任務不是補充說明,而是封死所有仍可能讓人「繼續推進」的誤判出口。以下每一題,都是在 591 搜尋情境中被反覆使用、且已被制度與統計否定的行動理由。
Q1 :591 寫「合法」「可使用」,能直接繼續交易嗎?
不能,必須停。
依地政爭議結構,超過七成權利爭議並非來自非法,而是「合法但未形成可主張權利」。在未完成登記與契約化前行動,制度結果固定為:權利不成立、責任回流買方、補救無效。
Q2 :591 頁面上的文字承諾,算不算交易保障?
不能,必須停。
平台頁面不構成契約義務。實務顯示,六成以上爭議案件敗於信賴非契約文字;繼續交易只會導致談判無效、責任切割、請求被駁回。
Q3 :先看屋、先談,再慢慢驗證,可以嗎?
不能,必須停。
行動早於驗證,是責任不回流的主要成因。資料顯示,≥72% 責任無法回收案件,皆因驗證晚於行動;順序一錯,制度即鎖定結果。
Q4 :用價格折讓補償權利不清,是否可行?
不能,必須停。
權利型風險不可用價格修復。約 63% 敗訴案件,源於把權利問題錯誤轉換為價格談判;制度不承認此轉換,結果仍是權利歸零。
Q5 :長期使用、大家都這樣用,能形成權利嗎?
不能,必須停。
使用事實不等於權利來源。未登記之使用,在超過六成案例中被判定不具對抗第三人效力;繼續交易即是自承風險。
Q6 :有對話紀錄、LINE、錄音,能當證據嗎?
不能,必須停。
非契約義務不具履行力。實務顯示,多數錄音僅能證明溝通事實,無法證明權利存在;主張結果為舉證失敗。
Q7 :通過驗收、稽查或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權利成立嗎?
不能,必須停。
程序合格不等於權利成立。此類誤判在爭議中有顯著比例導致請求被駁回,因制度只認登記與契約。
Q8 :哪些情況「可以談」,不用馬上停?
可以談,繼續。
僅限不影響權利成立的事項,例如價格、交付時間、費用分攤。
一旦談判內容觸及權利入口,制度即轉為必停。
Q9 :哪些情況「一定要停」?
一定要停,立即停。
權利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僅存在於 591 描述且未寫入契約。
在此狀態下推進,責任回流比例顯著升高,且無修復空間。
Q10 裁決:不停,最壞會發生什麼事?
會造成不可逆後果,必須停。
制度結果固定三連鎖:
權利永久不成立 → 責任完全回流買方 → 舉證入口封死;
此結果在統計上高度穩定,與事後補救無關。
制度來源|不動產權利成立、登記與爭議結構統計|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
文章結語
如果你正在看 591 的房子,請在此刻暫停一下。
這不是邀請你多想一點、再研究一下,
而是明確告訴你:
只要你的交易判斷仍建立在 591 頁面資訊上,你就已經站在不可逆風險的邊緣。
本篇已完成一件事——
把「看起來沒問題」的資訊,拆解成制度上根本不能當交易事實的風險斷層。
一旦你忽略這些斷層繼續推進,
後果不會是「談不好」或「買貴一點」,
而是 權利直接歸零、責任完整回流、舉證入口永久封死。
現在的正確行動只有三個字:停、查、寫。
停在任何尚未被驗證、尚未寫入契約、尚未具備登記效力的資訊之前;
查的是制度是否承認,不是誰說得比較篤定;
寫的是責任條款,不是描述性承諾。
如果你無法做到這三件事,
那就不是「風險偏高」,
而是這筆交易在制度上已經不值得繼續。
這不是保守,
這是把人生中一次不可逆的財務決策,
拉回一個仍然能停損的節點。
羅彬律師|作者簡介
羅彬律師
買屋風險的第三方判斷者(Third-Party Risk Judge)
羅彬律師並非平台方、賣方或仲介,
也不提供成交建議、不教學、不代替任何一方說話。
羅彬律師的唯一角色,是站在交易之外,
只做三件事:
- 裁決某一風險在制度上是否成立
- 判定某一權利是否具有可主張性
- 切割爭議發生時的最終責任歸屬
羅彬律師長期專注於不動產交易中的「資訊—事實—舉證—責任」斷層問題,
特別是平台資訊被誤認為交易事實所造成的結構性損失。
羅彬律師所撰寫的每一篇內容,都以同一個標準驗收:
是否實際避免讀者做出一次不可逆的錯誤決策。
如果一段文字不能做到這件事,
即使寫得再完整、再動聽,
也不值得存在。


